2008年3月初,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瓊海市公安局向被毆打致死的受害人賴某的家屬,給予36萬餘元國家賠償。 2002年8月29日晚9時許,瓊海市公安局所轄的東平農場派出所所長符傳浩,因懷疑賴某毀壞農場機關辦公樓財務公開欄的玻璃、花盆等,帶領該所民警對賴某口頭傳喚,在該所會議室外準備訊問。此時,東平農場司機方某因賴某與他的女兒借傘糾紛一事來到派出所,發現賴某在會議室,便兇殘地毆打賴某。這時,符傳浩並未迅速予以制止。賴某被方某毆打後昏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 案發後,符傳浩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方某,導致方某沒有及時受到法律的追訴。受害人賴某的家屬多次提起國家賠償的申請,均被瓊海市公安局以案件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疇予以拒絕。受害人家屬憤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終審作出上述判決。(據《海南日報》)本期“法律講壇”邀請武漢大學尹建國博士,解說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特邀嘉賓 尹建國博士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兼職於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 尹建國說,“符傳浩作爲派出所的所長,屬於瓊海市公安局的公安幹警,其行爲典型屬於行政不作爲。他在履行職務的時候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給受害人造成損害,因此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佈了《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統一了對行政不作爲賠償案件在受理問題上的認識和做法,進一步明確了對行政不作爲應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同時,尹建國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瓊海市公安局在賠償之後,可以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符傳浩,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賠償費用。 無罪遭羈押獲賠 無罪被羈押400多天,獲釋後要求國家賠償200萬元。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近日審結了該起案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賠償受害人代某34886.22元。 2006年4月15日,代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執行逮捕,隨後蒙城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代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代某不服,提出上訴。亳州中院二審,於2006年12月18日以原判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發回蒙城縣法院重審。蒙城縣法院重審後,仍認定代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代某仍不服,提出上訴。亳州中院於2007年6月1日作出判決,宣告代某無罪。被羈押417天的代某獲釋後,向蒙城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損失200萬元。亳州中院認爲,代某的直接損失表現在被羈押的417天,這屬於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行爲,於是作出上述判決。(據《安徽商報》) 尹建國認爲,“國家賠償作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偵查等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應當充分補償與挽回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尹建國表示,但是我國國家賠償只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及精神損害,凸顯了我國國家賠償制度設計的不完善之處。因此,我國將在今年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修改,對公民權利的維護無疑是好消息。34886.22元,顯然無法撫平‘被限制人身自由417天’造成的傷害,這也折射了我國國家賠償制度在賠償標準問題立法設計上的缺陷。重新修訂《國家賠償法》,拓展賠償範圍,提高賠償標準,應是大勢所趨。 刑訊逼供致殘獲賠 2008年2月28日,在等待了半年多時間後,因爲受到刑訊逼供、錯誤拘禁且喪父、失妻而致“傻”的何偉,終於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法官的協調下,由委託人母親拿到了國家賠償款共計21萬餘元。 1997年1月6日,西固分局民警馬某、閆某在偵查張某盜竊一案時,將嫌疑人何父及何偉兄弟帶回西固城派出所中路警務區審查。在審查中,何偉兄弟承認參與了盜竊,但何父堅稱自己沒有參與。之後3人被逮捕。同年7月25日,何父因病重被取保候審,8月27日在家中去世。9月3日,何偉兄弟被西固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1998年9月28日,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決定撤銷3人的嫌疑人身份。雖然何氏父子的嫌疑人身份被撤銷,但何家卻已十分悲慘:父親在悲憤和羞辱中含恨死去,而何偉則成了“傻子”,其妻子因此離開了他。(法制週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在被取消嫌疑人身份後,何氏兄弟向有關部門舉報其在被審查過程中,遭到了辦案民警的刑訊逼供並被屈打成招,同時他們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後又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據《蘭州日報》) 尹建國認爲,“關於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主要包括懲罰性標準、補償性標準和撫慰性標準三種。我國國家賠償法基本採用的是撫慰性標準,這與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建立時間短,經濟發展水平尚不高,國家財力有限有很大關係。只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及精神損害也是因此而設定。” 尹建國表示,對於向法院提起的關於間接損害和精神損害所要求的國家賠償,均會因缺乏法律根據而被駁回。這次《國家賠償法》的修訂,希望能在賠償範圍及標準問題上進行改革,轉變國家賠償的基本觀念,確立“完全賠償”原則;重置侵害人身自由時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全面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並將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納入賠償範圍,以確保公民的權利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本文來源:法制週報 作者: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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