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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19日晚上,浦江人許翁(化名)開着一輛拖拉機經過該縣黃鄭線時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當時,拖拉機衝出機動車道,撞壞隔離帶,衝到非機動車道。有一名行人陳芬(化名)路過此地,受到突發的交通事故的驚嚇,陳芬跌倒在地上。被送到醫院後,陳芬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此案二審正在進行中。 交通事故導致心臟病突發? 陳芬的丈夫和兒子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告上了浦江縣人民法院,認爲這起交通事故導致患有高血壓性心臟病的陳芬受極度驚嚇倒地,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此,被告許翁應該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搶救費、喪葬費、屍體冰凍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總和的70%。 被告許翁認爲,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是他直接導致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陳芬倒下的時間和交通事故的時間是一致的,死者因受到驚嚇的死與被告沒有因果關係。 “死者未見明顯外傷,病理檢驗見其冠心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向心性肥大可構成死因。”2007年6月,浦江縣公安局、金華市公安局法醫分別對死者進行了屍體檢驗,得出這樣的結論。 在訴訟中,浦江人民法院認爲:被告許翁發生的交通事故可引起陳芬極度精神恐懼,劇烈的精神緊張和過度的情緒激動使其自身所患心臟病急性發作,作出室顫並最終死亡,是導致陳芬死亡的誘因。 存在因果關係,被告要賠償 根據庭審查明的證據,浦江縣人民法院認爲,被告許翁的道路交通肇事行爲與陳芬的死亡有因果關係,被告許翁由於其交通肇事行爲造成了原告的損失,應依法向原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令被告許翁賠償醫療費、喪葬費、屍體冰凍費、死亡賠償金總計的40%,另外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許翁不服並提起上訴:“陳芬的死亡地點與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距離大約有6米,並且,沒有證據證明陳芬倒下的時間與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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