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專家說法 田文昌:警察反銬記者行為違法 限制記者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警察反銬記者行為違法。警察限制記者人身自由近兩小時屬非法拘禁性質。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田文昌主任昨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 昨晚8點,記者致電田文昌,他表示從多家網站轉載的當天的新聞來看,警察對一個到突發現場采訪的記者采用手銬反銬其雙手的做法,屬於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 此外,對一個亮明身份的采訪記者采取這種反銬雙手且時間長達近兩個小時的做法,讓記者在近兩小時內喪失人身自由,其間還對其進行"鎖喉"、毆打等暴力行為,侵害了記者的人身權利,警察的行為的性質屬於非法拘禁。 賀衛方:警察對民權的最基本的尊重 "又被打,被銬".賀衛方在電話那端無奈嘆道。"行使公權力的人的專橫霸道又一次突顯,他們忽視了一個警察應有的對民權的最基本的尊重"昨晚九點,記者連線遠在北京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他說這種對公民權利的不尊重,對采訪權的不尊重,已經不是一種個別的現象。而這種現象的發生也折射出了一些部門,一些地方政府習慣了捂著蓋著,不允許曝光,不希望看到負面新聞的心態。而這種慣有的心態,也在某種程度上鼓勵了警察們在這樣的一些突發的場合,在行使公權力的專橫霸道。這樣的環境也不利於公安形象的樹立,對負面報道的打壓,權利就不會在全面在陽光下運行。政府部門和社會對此事應當徹底的關注。 具體到該個案,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可以明顯地看出,在當時的情況對記者不適用於任何一款使用警械的情形,警察做法明顯違法。此外,對沒有突發犯罪跡象的記者,仍然采取長達兩小時的令其喪失人身自由的做法,屬於非法拘禁。 公安部門不能遷就這樣的行為,不能不了了之。否則這樣的情況還會重演,行使公權力時的霸道行為還將出現。 彭勃:記者可以提起索賠 遠在日本做訪問學者的深圳大學教授、法學博士彭勃,也注意到了這條被全國各大網站轉載的新聞。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他稱警察反銬記者行為應當定性為違規使用警械。作為受害人的記者仍可保留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權利。 彭勃說,根據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顯然本案中記者采訪屬於正常的新聞報道活動,警察對警械的使用不符合該條例。 且即使記者的行為對正常的公務活動造成影響(如強衝警戒線-治安處罰法第50條第4款),治安處罰法規定的處理方法是警告、勸誡和罰款,不包括使用警械。 此外,從《條例》第十四條可以看到: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從《條例》來看,違規使用警械條例造成嚴重後果時,纔被認為是違法或犯罪。本案中對記者的人身傷害較輕,警察主觀上也沒有侵害記者人身權利的故意(主要目的為保障執法秩序),故不認定為違法。過去,我們看到有關違規使用警械的案例不少,基本上都是警方承擔責任,多為內部行政處分。 盡管如此,被害人馬小六記者仍可保留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權利。但民事訴訟的對象只能為警察個人,而不是作為行政組織的警察機關. 記者采訪跳樓事件被警察反銬雙手近兩小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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