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3月19日公佈的《2007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運行分析報告》顯示,上海已經計劃動用公積金的增值收益20億元收儲廉租房房源,至2007年底已經簽定了4288套、28.28萬平方米的廉租用房收購協議,完成計劃收購額的一半。而此舉引起了物權法專家的關注。 物權法專家稱此舉是“公權”侵犯“私權” 21日,北京仁和律師事務所孟憲生律師在接受新民網採訪時表示,“用住房公積金買廉租房有違《物權法》中物權所有人享有對物的權利,這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住房公積金作爲個人資金集合,運作後的收益應歸全體繳交者所有。” 新民網查閱了《物權法》,發現這正是《物權法》第九章第一一六條的規定,規定中稱“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孟憲生指出:“住房公積金並不是國家的錢,無償佔用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房建設是公權侵犯私權。建設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是國家的責任而不應讓住房公積金繳交者去承擔。” 孟憲生還指出:“住房公積金首先應該在安全性基礎上注重增值性,保本增值也是爲了解決繳存者的買房建房等問題,如果固定下來蓋成廉租房,實現不了資金的融通能力。如果廉租房收取的租金不能彌補自然貶損和保證增值利益也就失去了公積金的意義。” 孟憲生建議,“如果地方財政需要籌備資金,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借款,收回來的房租必須連本帶息還給住房公積金,而非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操作。” 上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告認爲無可厚非 事實上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注意到了這一舉措的敏感性,並在3月19日公佈的《2007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運行分析報告》中提到,“上海把歷年的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用於廉租房收儲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也出現了一些爭議。” 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告中對這種行爲做出瞭如下解釋:“把公積金部分增值收益用於廉租房建設也是這項制度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的一種安排,無可厚非。當然勿庸置疑用這筆資金收購、建設的廉租房產權必須屬於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既是職工的住房保障資金,也是社會公共資金,依法依規運作和管理,使其能更好地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發揮作用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律師認爲有違規使用資金之嫌 但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的陳如波在接受新民網採訪時表示:“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這種解釋並不妥當,公積金繳交者和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保管關係,而非交易關係,住房公積金繳交者在繳存後就獲得了規定的存款利息,且不再承擔資金運作的風險。 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爲管理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的支配應有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應該用於爲住房繳交者服務,而此做法有違規使用資金之嫌,如果造成損失須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並且上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偷換概念,住房公積金並不是社會公共資金,廉租房產權也不是屬於住房公積金,這兩者都屬於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繳交者。“ 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稱仁者見仁 21日下午新民網記者致電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不太清楚是否會繼續使用這部分資金建廉租房,對於這種做法是否妥當,公積金中心有無權利支配增值收益,該工作人員稱不能評判,建議記者去問專家怎麼說。 當記者表示已諮詢過相關專家,專家稱這種做法有違《物權法》時,該工作人員反問記者,“那你說這麼部分收益應該怎麼辦呢?” 該工作人員稱對於公積金增值收益建設和收儲廉租房,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 (本文來源:新民網 作者: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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