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1日上午9點18分,潘翔凌在法警押送下進入法庭。圖/記者陳勇 | 潘翔凌曾擔任湘潭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主任兼黨組書記、湘潭市經濟建設投資公司總經理、湘潭市經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湘潭市夢澤山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 昨日上午8時30分許,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113號審判庭前,陸陸續續來了不少人,除了20位記者之外,其餘都是來旁聽的,其中有潘翔凌的親朋、原單位同事和普通群眾。上午9時正式開庭,在審判長宣布開庭後,先由潘翔凌介紹了本人的基本情況。 隨後,湘潭市檢察院的公訴員宣讀了起訴書。起訴書稱:經依法審查查明:潘翔凌涉嫌受賄罪8項,共計金額人民幣224.5萬元、港幣45萬元、美元5000元;挪用公款罪4項,共計金額人民幣152萬元;貪污罪1項,共計金額人民幣2.4萬元。 受賄罪所訴的1至3項都與湖南某投資有限公司(非國有公司)董事長陳某有關。據公訴員所訴,為了整體收購湘潭市經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公司,下簡稱『經九公司』)在建九華大道的項目,陳某希望能得到時任湘潭市發改委主任兼黨組書記、『經九公司』董事長潘翔凌的關照。 2007年4月初,陳某邀請潘翔凌到澳門賭博。2007年4月6日和7日,陳某在潘翔凌所住房間內,分別送給他港幣20萬元和5萬元;2007年4月8日,潘翔凌賭博輸光後,又從陳某朋友徐某處借款20萬元港幣,由陳某代其償還。 潘翔凌還多次向陳某提起,自己因賭博欠債幾百萬,希望陳予以支持。2007年4月18日,陳某在湘潭市九華大道和寶馬路交會處,送給潘翔凌2個編織袋,內裝有現金200萬元人民幣。潘翔凌將200萬元現金分別用於歸還賭債、部分挪用公款及賭博。 2007年5月20日晚,潘翔凌在澳門賭博輸光,打電話向陳某借款。於是,陳某通過徐某在澳門的朋友借給潘10.5萬港幣,後陳某代其償還了10.5萬元人民幣。 潘翔凌稱,陳某是一名非常有實力的企業家,雙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成為了私交甚好的朋友。對於以上3項控訴,潘翔凌和辯護律師認為,款項屬於朋友間請客或借貸關系,不存在索賄和收受賄賂的關系。 昨日上午9時,湘潭市原發改委主任潘翔凌一案,在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湘潭市檢察院的起訴書稱:被告人潘翔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224.5萬元、港幣45萬元、美元5000元;挪用公款152萬元;貪污公款2.4萬元。在法庭上,潘翔凌和辯護律師對湘潭市檢察院的起訴作了辯駁,辯護律師對受賄罪和貪污罪兩項作了無罪辯護。法庭將擇日宣判。 本報記者李志宏湘潭報道 澳門豪賭揮金如土 挪用公款百萬給他人救急 公訴員另訴,湘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文某,為感謝潘翔凌對其公司的支持及扶持資金及時到位,分2次送給潘人民幣4萬元和1萬元;湘潭市某經濟投資有限公司經理沈某,為得到潘翔凌在工程款撥付方面的關照,分3次送給潘5000美元、4萬元人民幣和1萬元人民幣;謝某和成某夫婦為了安排工作和承攬工程,曾送給潘翔凌4萬元人民幣。 對於以上控訴,潘翔凌和辯護律師表示,潘未曾有過索賄的提示,在工作中也未違反程序,只是人情往來而已。 2007年5月21日,潘翔凌的朋友謝某因在貴州開辦鉛鋅礦缺少保證金100萬元,請求潘予以支持。2007年5月23日,潘翔凌利用湘潭市經濟建設投資公司(下簡稱『經建投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擅自決定從該公司撥付人民幣100萬元給謝某個人使用。至今,此100萬元未能歸還。湘潭市檢察院以此訴稱,潘翔凌涉嫌挪用公款罪。潘翔凌辯稱,謝某曾表示投標成功之後將與『經建投公司』合作,因此應算作公司投資。 公訴員另訴,2006年10月12日,潘翔凌利用『經九公司』董事長職務之便,擅自決定從『經九公司』撥付人民幣20萬元給其澳門朋友劉志明用於資金周轉。2007年2月,劉志明將20萬人民幣歸還給潘翔凌,潘又將該20萬元用於澳門賭博。2007年4月19日,被告人潘翔凌從陳某所送200萬元中提出20萬元歸還給『經九公司』。 2006年至2007年,潘翔凌利用湘潭市夢澤山莊董事長職務便利,先後11次從湘潭市夢澤山莊借用公款19萬元,除歸還5萬元外,其餘14萬元至今尚未歸還。2002年11月至2006年11月,潘翔凌先後13次從『經建投公司』借用公款68.1萬元人民幣,其中還款3次共計48.1萬元,至案發時仍有20萬元未能歸還。這些款項潘翔凌用於境內外賭博和個人日常開支。 空白發票報銷賭資 2006年9月16日,潘翔凌與『經九公司』謝某、賀某、郭某等人前往香港洽談業務。途經澳門時,潘翔凌從郭某保管的出差備用金中支出2.4萬元人民幣用於賭博。事後,潘翔凌安排謝某等人用空白發票將該筆款項處理掉。回湘潭後,賀某、郭某等人在一張空白收據上填寫了29300元香港會務費開支,經潘翔凌簽字同意,在財務上報銷。 潘翔凌表示,自己並不知情也未做任何指示,只是簽字時沒有仔細查驗,在主觀上並沒有貪污公款的意識。 在最後的陳詞中,辯護律師稱,潘翔凌具有公務員和國企老總的雙層身份,因此潘具有特定的身份和特定的行為要求。作為公務員,潘翔凌不能收受任何錢物;作為國企老總,潘翔凌有特定的人情往來和公務開支,還有開拓項目業務的職責。由於潘翔凌沈溺於賭博,導致其面臨的環境更加復雜。 公訴員則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財務,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獲利,即可認定為受賄罪;借用公款的利益歸屬不屬於公司也可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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