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男生小越參加校內運動會時意外摔跤,輾轉求醫五年多後最終確診爲高位截癱。爲此,他起訴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殘疾補償金和後續治療費等1174萬餘元。昨天,徐彙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越全部訴請,學校一次性補償他20萬元。 小越今年剛滿21歲。2002年10月,剛考入高中的他參加學校運動會,在跳高比賽時揹着地摔在沙坑中。小越稱,他當時趕到校醫處,衛生老師檢查後表示並無大礙。當天下午,他感覺不適,遂向班主任請假要求放棄長跑項目,因沒有校醫證明,班主任不同意,於是他參加了1500米比賽項目。 沒多久,小越開始感到雙腳肌力減退,經醫院檢查,發現脊髓頸三至頸六有大面積出血,在醫院保守治療13個月後仍造成高位截癱。此後,小越因病情惡化多次入院。至去年1月24日,經455醫院手術切片化驗2002年舊傷血塊,確診爲外傷引起。 小越家長認爲,學校體育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體育老師與衛生老師未盡責,才造成其目前症狀,學校應承擔民事責任。因與學校多次交涉未果,去年3月12日,小越將學校告上法庭。 學校在法庭上辯稱,校運會時學校組織管理到位,班主任反覆交待注意事項,比賽安全及賽場急救工作落到實處,學校並無過錯。原告採用的跨越式跳高已列入初中體育教學大綱,應在初中時即已掌握。 審理中,小越的法醫學鑑定結論認爲,目前他雙下肢截癱伴大小便失禁,屬一級傷殘。損害原因主要是頸髓內病變,摔跌爲誘發因素,與目前損害結果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原告傷後無明顯臨牀症狀,故未及時就診。即便及時就診,原告病情爲頸髓內病變,不一定能康復。 法院認爲,根據法醫鑑定結果,確認造成原告目前損害後果的主因是他自身潛伏病竈,故其提出衛生老師及班主任拖延治療讓他繼續參賽以致病情加重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小越在跳高時摔跤,屬於意外事件,對此校方無過錯。經法官協調,學校願一次性補償小越20萬元。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潘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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