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故意“找碴”開除懷孕員工 法院判決恢復勞動關係 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剛懷孕的徐女士被公司以嚴重違紀違章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徐女士認爲公司是獲知她懷孕後故意“找碴”,爲此雙方對簿公堂。近日,楊浦區法院一審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據不足,判決恢復雙方勞動合同關係。 去年4月10日,徐女士被一家公司錄用爲財務部出納,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半年。試用期最後一天,公司通知她解除勞動合同。徐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係獲支持,公司遂提起訴訟。 法庭上,公司訴稱,徐女士違反公司規定,兩次將鉅額支票交由前臺通過快遞寄出;多次違反勞動紀律,累計遲到30次以上。 徐女士則辯稱:公司得知其懷孕後,財務部經理曾於9月20日希望她主動提出辭職,但被她拒絕。公司所稱她將支票交由前臺快遞寄出不是事實,自己因工作需要去銀行才晚到公司。 法院審理後認爲:公司未能提供支票系徐女士交付快遞的直接證據,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獎懲制度曾向公司全體員工公示,因此公司提前與徐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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