眺望權、隱私權侵害未獲支持 春秀路20號樓里居住的,大部分是北京汽車製造廠的退休職工,這些年愈60的老人,很多都有或輕或重的缺鈣和關節炎等症狀 至於劉德忠提出的眺望、隱私等權利,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麼立新認爲,隨着城市建設的發展,此類採光權糾紛還會增多。因此,結合《物權法》的實施,應及早制定出符合現實情況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 1小時的太陽 64歲的劉德忠又添了關節炎的毛病。 這位患有糖尿病的北京汽車製造廠退休醫生本就身體不好,在陪同記者上樓的時候,可以明顯看出他的跛態。 在他看來,造成自己關節炎的原因,就在於自家窗外的名爲“海晟名苑”的高層居住區。其中一座22層的高樓,把劉德忠的家———東城區春秀路20號樓遮擋得嚴嚴實實,高樓就矗立在春秀路20號樓西南18米遠的地方。 在劉德忠家不到20平方米的客廳裏,裝了4盞燈。“平常只要屋裏有人,牆上的兩個節能燈泡就亮着,想看報紙就把餐桌旁的檯燈打開,要是來了客人,再打開屋頂的吊燈。”劉德忠無奈地笑稱自己活在“一線天”,想見到陽光只能靠“海晟名苑”兩棟高樓之間的縫隙施捨。 而在“海晟名苑”拔地而起以前,劉德忠在家能望見節日裏工人體育場燃放的煙火。 “我愛人也患上了關節炎,我身體不好,這些與開發商理論和起訴的事情只能讓她去跑。”劉德忠的愛人牛女士62歲,是北京市焦化廠的退休幹部。 牛女士做過記錄,大約從每天上午10點30分開始,“海晟名苑”的22號樓就開始遮擋自己家的窗戶,一直持續到11點40分。而從12點40分開始,遮擋的任務就“輪換”到了“海晟名苑”的20號樓,劉德忠家一天的“午後陽光”也就從此刻結束。 身受“陽光缺乏”之苦的不僅劉德忠一家,春秀路20號樓里居住的,大部分是北京汽車製造廠的退休職工,這些年愈60的老人,很多都有或輕或重的缺鈣和關節炎等症狀。 “有小孩的家庭乾脆一走了之。”家長對孩子的成長憂心忡忡。 劉德忠和他的鄰居們忍受的痛苦也不僅僅是陽光遮擋。由於兩棟建築距離太近,“海晟名苑”的地下車庫就位於春秀路20號的下方,車庫道路未加隔音頂棚,車輛進出的噪音嚴重擾亂了春秀路20號樓居民的生活。 噪音還來自地上。“海晟名苑”採用中央空調設計,而每個樓層功率強大的空調機正安裝在朝向春秀路20號樓的一面。空調機開動時產生的噪音常常令劉德忠難以入睡。而空調使用時排出的廢氣也令這個“建築盆地”空氣混濁。 劉德忠和他的鄰居們其實早就發現了身後高樓建成後將給他們帶來的隱憂。“剛打地基的時候,我們就開始和開發商交涉。”劉德忠說,“當時開發商一個辦公室的主任信誓旦旦地對我們說絕對不會影響我們的採光”。 高樓一層層地增高,也一步步地加劇了劉德忠的憂慮,等到樓盤完工,劉德忠和鄰居們再去找開發商理論時,開發商曾答應付給每戶5000元的補償。但這並不能夠與春秀路20號樓的居民達成和解。據劉德忠介紹,開發商曾付給與春秀路20號樓相鄰的19號樓幾戶居民每平方米2000元的採光補償。 幾番交涉下來,當初堅持聲稱不會造成影響的那個主任乾脆甩下了一句“你們去告吧”。 法院委託專門機構測算日照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4月26日受理了劉德忠等18戶居民的起訴。 究竟一天的日照時間有多長?聽原告的?聽被告的?法官需要的是客觀真實的數據。最後,東城區法院委託北京市規劃信息中心對原告住所進行日照分析測算,並委託北京國地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房屋價值貶損情況進行鑑定。 2007年12月6日,北京市規劃信息中心出具了日照測算報告。報告顯示,原告劉德忠所住房屋起居室的日照時間,在“海晟名苑”建設前的冬至日約爲6.16小時,大寒日約爲6.05小時,在“海晟名苑”建成後冬至日約爲0.95小時,大寒日約爲0.91小時。其臥室的日照時間由“海晟名苑”建成前的冬至日7.89小時和大寒日8小時縮減成了建成後的冬至日3.16小時和大寒日3.31小時。 2007年12月20日,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認爲雖然“海晟名苑”建成後,原告劉德忠的房屋在冬至日的日照時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一小時),但由於日照時間的減少,勢必對原告的生活及房屋的價值造成影響。本着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法院判決海晟公司支付劉德忠補償費5萬元。其餘17戶一同起訴的居民獲得了5千元到5萬元不等的補償,共計48.15萬元。 劉德忠的代理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麼立新認爲法院正確行使了自由裁量權,審判結果可以接受。而被告北京海晟房地產有限公司隨後提起了上訴。 法律界定賠償標準尚待完善 儘管案件暫時告一段落,但劉德忠似乎對這一結果並不十分滿意。“後半輩子就只能生活在"陰影"之中,這是多少金錢也沒法補償的。”劉德忠告訴記者。 況且,5萬元的補償款與劉德忠起訴時提出的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還是有很大差距。劉德忠房屋的使用面積約70平方米,他以爲會得到14萬元的補償。而2006年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判決豐臺區西羅園十餘戶居民採光權案勝訴一案中,原告獲得的最低補償款爲7萬餘元。 此外,除“採光權”被侵害外,對於劉德忠提出的眺望及隱私權利被侵害要求的補償,法院也未予以支持。 本案的主審法官張曉維解釋說,劉德忠的補償標準是根據北京國地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作出的。對於劉德忠的房產是否貶值、貶值多少,由於沒有國家標準,只能根據經驗與市場估算。至於劉德忠提出的眺望、隱私等權利,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立法對採光權保護的規定非常原則,在立法和司法上,也沒有明確確定採光權侵害的基本構成要件。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樑慧星教授認爲應以採光紛爭地的地域性、被害的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後關係以及損害迴避可能性等情況作爲判斷依據。具體而言,採光紛爭地的地域性是根據採光紛爭地所在地域的性質來作爲判斷標準,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的採光侵害成立的難易不同。被害的程度,則指受害時間的長短,參考日本等國的經驗,他認爲冬至當天至少應享有四小時的日照時間。房屋及其他工作物利用的先後關係,指受害方利用不動產必須在加害方利用不動產之前。損害迴避可能性就是指加害人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鄰地採光妨害的發生可以迴避卻不迴避,就構成採光權侵害。 而被告北京海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似乎也滿腹委屈,“當初工程立項時已經通過了規劃部門的批准,沒想到建成後反而出了問題”。 原告的代理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麼立新認爲,隨着城市建設的發展,此類採光權糾紛還會增多。而本次案件法院判決的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出臺於1988年,其中肯定有不符合當前房地產形勢的地方。因此,結合《物權法》的實施,應及早制定出符合現實情況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吳曉鋒王峯)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廖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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