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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3月14日,福壽螺第一案一審有果,北京朝陽法院判決蜀國演義賠償患者楊仿仿11.8萬元,並向楊書面道歉,庭審後,雙方代理人均表示不上訴。 2006年6月23日,楊仿仿一行8人到蜀國演義勁鬆店就餐。經服務員推薦,他們點食了福壽螺。7月,楊仿仿發病,被確診爲“廣州管圓線蟲病”。同年12月,他將蜀國演義訴至朝陽法院,索賠近50萬元,成爲福壽螺第一案。 本案主審法官俞裏江說,雖然楊仿仿並沒有提供在蜀國演義就餐的發票,但根據楊仿仿提供的照片和證人證言,楊確實於2006年6月23日在蜀國演義就餐;作爲合法的經營者,蜀國演義應主動給消費者提供發票。因此,朝陽法院認定,由於在蜀國演義勁鬆店內食用了未經徹底加熱的福壽螺,楊仿仿才染上了“廣州管圓線蟲病”,判決蜀國演義賠償楊仿仿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1.8萬元,並向楊仿仿書面道歉。 3月15日,蜀國演義公司的行政總監左敏女士告訴記者,因受此事件的影響,導致客流量下降,蜀國演義勁鬆店將於當天起暫時停業,進行調整。 律師觀點 針對我國這種就餐後大都不向餐廳索要發票、餐廳也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就餐發票的習慣,晟信律師事務所的劉永斌律師認爲應當摒棄。顧客如果不索要發票,一則縱容飯店偷稅漏稅之風,另一方面當顧客因就餐引發人身傷害時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使權益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發票作爲就餐的直接證據在法律上最具有證明力。同時在索要發票時,一定要注意是不是這家飯店的公章(機打的除外)。 劉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如果因就餐引發了人身傷害而手中沒有發票,首先要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如有沒有在飯店共同就餐的朋友或同事,有沒有此飯店的優惠券等,或找到能證明當天在此飯店就餐的其他證據。 雖然這些證據的證明力不如發票,但只要能相互印證也可能被法院採納。本案中楊先生如果沒有照片爲證、沒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僅靠自己的陳述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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