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一村民 被錯拘118天 因持有公安偵查卷和文書復印件,被認為涉嫌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資料罪 新聞提示 苦心經營的磚廠被他人佔據,公安機關對此不予立案,農安縣的杜先生為要回自己的磚廠,開始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搜集證據過程中,他先後拿到了農安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刑事偵查卷復印件及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然而因涉嫌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資料罪被警方刑拘,他在看守所度過了難忘的118天。 當事人稱 向人借5萬 磚廠被騙佔 杜先生是農安縣萬順鄉普通的村民,2002年,他承包了村裡的一個磚廠。2004年5月,磚廠發生了一起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磚廠因此被查封停產。2005年5月,磚廠啟動需一筆資金,杜以前認識的法院的朋友商某表示,可幫找到比較有錢的宋某,能借給杜先生5萬元,『在當時的借款協議上,我承諾這5萬元錢在年底還清,本利共7萬,如果到時還不上就把磚廠給對方經營。』 『借款的時候,商某讓我把磚廠公章、承包合同及村裡允許轉租的證明交由他保管,因為他是法院的公職人員,他還承諾不通過我,這些東西絕不會動,我就相信了他。』杜先生說,就是因為這5萬元,他的磚廠被一步步地騙走了。 『2005年12月,快到還款期限時,宋某帶著20多人闖進辦公室稱,磚廠屬於他,讓我簽字。當時我找到商某,商某把我和磚廠的人勸走,第二天告訴我說,宋把磚廠的一切手續都拿走了!』杜先生說,『後來,再讓商某聯系宋時,商某一直推說聯系不上,一直到2006年春節前,商某纔表示,宋某已在磚廠投資50多萬,要我把這些錢付上,宋纔退出。』這時,杜先生意識到,上當了。 向警方報案 經查不立案 杜先生將宋某起訴至農安縣人民法院,在舉證時,宋某拿出了一份合同,合同證明稱,宋某在2004年10月9日,一次性付給杜先生11萬元,買斷了磚廠。『可那時候我還不認識他呢!』杜先生說,這份合同是假的,宋某這是詐騙。 2006年4月17日,杜先生以宋某合同詐騙為由向農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公安局受理後,經過4個月的調查,認為此案沒構成詐騙,在2006年8月2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書。 出現意外 被刑拘了118天 杜先生拿到不予立案決定書後,為討回磚廠,他開始向有關部門反映被騙的情況。 為了證實磚廠確為宋某通過合同詐騙的手段騙去的,杜先生在反映情況的過程中,先後拿到了公安機關在調查詢問商某、宋某等人的筆錄,以及農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復印件及公安機關答復意見的復印件。在這些證據裡,杜先生發現磚廠被佔過程中的一些矛盾之處,正當他打算繼續為討回磚廠努力時,接到了公安機關的拘留通知書。 2007年3月13日,農安縣公安局以杜先生涉嫌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資料罪,將其刑事拘留,送押看守所,7天後,被取保候審,4月27日他再次被警方刑拘,5月11日農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將其逮捕,2007年7月23日提起公訴,『直到2007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審,我在看守所裡面待了整整118天!』杜先生說。 讓杜先生感到不解的是,自己被抓後,辦案的檢察機關竟是反瀆職侵權局,『我是一個普通農民,自己做買賣,與宋某打的也就是合同詐騙官司,怎麼會由反瀆職侵權局來辦我的案子呢?』不明原因的杜先生弄來了法律方面的書籍,開始潛心研究,『我沒犯法,我要為自己的清白努力,還要要回屬於我的磚廠!』 檢察院 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 杜先生說,磚廠被佔,他無法正常經營,而且經常受到威脅,現已負債60多萬元,失去自由118天,家裡債主天天堵在門口,弄得一家人不得安生,兒子考上大學後,因無錢供讀已輟學,『我們一家人都在外邊生活,有家難回!』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那麼我拿到的詢問筆錄及相關法律文書不屬於國家機密,我打算申請國家賠償。』杜先生從去年8月15日釋放那天起,走上了申請賠償的道路。 昨日上午,杜先生終於松了一口氣,農安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書中稱,農安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討論了案件,兩級法院均認為杜先生非法持有的國家文件、資料是公安機關的初查卷,公安機關沒有立案故不是訴訟期間,所以杜先生持有的文件、資料不是國家機密,故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農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後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此案。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農安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反瀆職侵權局的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都不在,其他的人對這起案件不了解。『案件已經撤銷了,這就說明我是沒有罪的,他們把我錯誤地拘留了118天,我打算申請國家賠償!』杜先生說。 律師說法 終結案件卷 不屬國家機密 吉林中吉律師事務所王姝律師表示,根據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通常情況下,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相關卷宗及文書屬於國家機密,在這個時候,即便是律師也不可以調閱卷宗材料。公安機關結案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律師獲得相應的卷宗和材料。 在杜先生這起案件中,公安機關已經下達了不予立案決定書,這就說明案件偵查已經終結,終結案件卷宗已不屬於國家機密,此外還要看當事人是以何種手段取得的相關卷宗,如果是正常渠道獲得的,不構成非法持有國家機密,即便是當事人私自竊取的卷宗,也只是一種違法行為,可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不構成刑事犯罪。 案件撤銷,說明檢察機關的批捕決定就是錯誤的,當事人應申請國家賠償。 本報記者趙春剛實習生何宇 (責任編輯: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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