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醫療事故案,被告遂川某醫院被判賠償原告邡某殘疾生活補助費、人工試管嬰兒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25.5萬元。 邡某因婚後未孕,在遂川某醫院被診斷爲“慢性盆腔炎、雙側卵管傘端閉鎖和繼發性不孕症”。2003年9月27日,醫院對邡某施行腹腔鏡下輸卵管整形造口通液手術。兩天後醫院告知邡某,其雙側輸卵管傘端閉鎖已治癒。事後邡某仍未懷孕,其後的三年時間裏,邡某分別在湖南、廣州等地治療,但仍然未能懷孕。2006年6月1日,邡某再次到遂川某醫院施行在硬膜外麻下行腹腔鏡診治術+雙側輸卵管通液術,發現其左側輸卵管缺失,只有長約3.5公分,無明顯壺部及傘端,右側輸卵管阻塞無法疏通。 2007年7月6日,經市醫學會鑑定,醫院第一次手術操作缺陷造成左側輸卵管部分缺失,該醫療行爲屬於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院方負主要責任,並建議患者儘早採取試管嬰兒措施。同年10月,原告邡某將某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做試管嬰兒費用等共計37.1萬元。經江西省法醫學會鑑定,做試管嬰兒的費用爲2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醫院理應賠償人工試管嬰兒醫療費用。並按其過錯承擔主要責任即賠償70%。 (曾海燕) (責任編輯:江大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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