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金鎰
案:
南崗區的王先生(化名)最近有點煩,新婚之喜的感覺還沒嘗夠,一份離婚協議書就擺在面前,最讓王先生鬱悶的是,爲了結婚,自己新買的大房子要生生地分人一半,想起來別提多心疼了。
事情還得從去年春節前說起,42歲的王先生離異後一直沒有對象,在一次外出中遇到了孫小姐(化名)。孫小姐模樣端莊,王先生一見傾心。爲了能打動孫小姐,王先生經常請孫小姐吃飯,製造各種機會約會表達心意。功夫不負有心人,今年年初,孫小姐終於答應嫁給王先生,今年年初,王先生跟孫小姐來到民政局登記結婚了。大紅證書拿到手後,王先生兌現了當初的承諾,登記後第3天,王先生攜帶70多萬元的現金在南崗區園林街附近買下了一套近100平米的商品房,而房證要一年後才能到手。
媳婦娶到了,房子買了,“結果我還沒來得及高興,幾天後一張離婚協議書卻擺在了我面前,我當時一下子蒙了。”王先生算了一下,此時距兩人登記剛剛30天。
王先生一直不明白這一切是怎麼發生的,孫小姐的理由是這次結婚太倉促了,其實兩個人無論在生活習慣還是個性上差距太大,所以想趁早更正這個“錯誤”。接下來的另一句話王先生不單愣了,而且憤怒了。孫小姐堅持,根據法律規定“這個剛買的住房屬於婚後財產,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權”,要求把房子變賣後分得其中一半的錢款。王先生堅決地拒絕了:“明明是我付全款買的,她剛跟我結婚30天就想分一半,這不明擺着坑我嗎?”同時王先生認爲,房子的房證還沒辦下來,現在離婚,房子應是屬於自己的財產。
目前,王先生正在接洽律師準備跟孫小姐走法律程序解決此事。
法:
夫妻感情不好可以離婚,但這價值70多萬的房子怎麼分就是個問題了。買房時孫小姐沒花一分錢,而30天后就可以擁有價值35萬元的半個房子嗎?王先生該怎麼辦呢?
法律專家表示,屬婚後共有財產,孫小姐有權分割。
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而結婚登記後,雙方的收入和購置的物品都是共同財產,房屋的房證雖然沒下來,但對房屋的屬性沒有影響。關鍵是該房屋是婚前的財產購置的,還是婚後所得購置,如果是在婚後用財產支付,在婚後取得所有權,則由於其只是在財產形式上有所轉換,還應算是婚後的財產,所以孫小姐有權要求分割房產。另外,如果婚前買房,房產證上只寫有一方的名字,即使另一方出資也不能認爲是共同財產,只能認爲是一方財產,獲得財產的另一方對出資方有債務,離婚後,該房產歸產權證上的人所有,但對購買房產的出資人應當給予補償,補償包括房產升值取得的利益。
如果婚後辦理的產權證,那麼無論是寫有誰的名字,都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但雙方有約定的除外。若王先生有證據或字據證明雙方的出資數額,可以不必一人一半等額分割房產。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並規定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若王先生與孫小姐日後在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份額說明男女方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存在明確的約定,並載於國家機關出具的權屬證書之上,那麼離婚時對此財產應按雙方的約定份額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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