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原是重慶江北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東部新城、復盛地區拆遷賠償的負責人,不到一年就幫人在拆遷中謀取利益受賄6.5萬元。他的律師在爲其辯護時稱,現行刑法制定於1997年,如今的物價水平和當年相比提高很多,量刑標準也應“水漲船高”、相應地變化。(4月5日《重慶時報》)
貪官的律師拿物價上漲“說事兒”了,目的很明確。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受賄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而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楊某6.5萬元的受賄額,剛好過了5萬元的紅線——他們當然希望在量刑時考慮“物價上漲因素”了。
物價上漲,受賄量刑標準該不該變?還真是個問題。現在的5萬元,跟1997年的5萬元,購買力和含金量肯定不可同日而語。楊某現在受賄這6.5萬元,如果按照1997年的購買力折算,恐怕還真的抵不上當時的5萬元呢。如果還按那個標準來判,確實是有點“虧”。
貪官也拿“物價上漲”說事兒,從另一個側面表明,現在的物價確實不低,漲得也夠快。就連那些錢來得非常容易的貪官,都感受到了物價上漲帶來的影響,又何況那些爲生計疲於奔命的普通人呢?
同時,貪官的律師糾纏於“物價上漲”,其實也是再次提出那個法學界爭議了很久的話題:受賄罪量刑到底該不該制訂數額標準?有法學家明確表示,規定受賄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實際上是太過強調權錢交易性質,這一數額標準應當取消,而該由其行爲性質和造成後果嚴重性等作爲量刑標準。
受賄罪的本質,乃是“受賄”這一行爲本身,而非受賄者到底收了多少錢。收5萬元是貪官,收1塊錢也不是好鳥,只有數量的差異,並無本質的區別。如果有兩個貪官,一個收了49999元,一個收了50000元。就因爲差了1塊錢,結果,前者判了1年,後者判了10年甚至無期——這是否有點搞笑?而且,這樣的規定的存在,也給了一些貪官鑽空子的機會,促使他們千方百計轉移財產、隱瞞犯罪事實,以減輕或逃避將要受到的懲罰。
筆者覺得,在當前反腐形勢依然嚴峻的現實狀況下,對腐敗份子和腐敗行爲應保持從嚴打擊的高壓態勢,特別是要從源頭予以遏制。要不遺餘力保證官員不受賄、不貪污,而不僅僅是少受賄、少貪污。對腐敗要實行“零容忍”,官員只要貪污受賄,不管數額大小一律嚴懲,只有這樣,才能警醒官員不越雷池,也不給他們貪更多的錢、受更多的賄的機會。
最近,很多人都在討論關於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廢除死刑是文明的進步,我舉雙手贊成,但同時希望對兩種人保留死刑:一種是殺人犯——否則不足以保護更多人的生命;一種就是貪官——否則不足以保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喬志峯原題:貪官咋也拿“物價上漲”說事兒)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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