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片人是劇組中的“CEO”,擁有導演、演員、編劇的選擇權,還控制拍攝資金的使用,還受僱於投資方,於是就變成各種矛盾糾紛的集合點
“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影視作品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影視創作市場,製片人和投資人、導演和製片人、編劇和改編的權利與義務很難界定,對於演員要價高,拍片中途“撂挑子”的問題也很難解決。”
3月25日,製片人趙治平人在北京,心在南京。
這段時間,他的另一身份是“上訴人”。3月24日,他的官司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他很想在庭審現場據理力爭,但在北京排得滿滿的工作讓他難以脫身。
庭審完的第一時間,趙治平的手機響起,聽筒那頭傳來了其代理律師王志國“一切順利”的聲音。這起向投資方索賠28萬元的案子依然在審理過程中,因電視連續劇《江塘集中營》而起勞資糾紛的雙方,日子過得並不輕鬆。
近年來,影視圈糾紛案逐漸增多,主要集中在導演與製片人的法律糾紛、演員與投資方的法律糾紛、劇本修改產生的著作權問題,但作爲劇組中的“老大”,執行製片人與投資方兩個強勢方的碰撞並不多見。
熱播劇官司纏身
2006年,電視連續劇《江塘集中營》火了。
因爲它在各電視臺播出後,不光取得了高收視率,還在當年一舉斬獲了多個獎項———第23屆中國電視金鷹獎長篇電視劇獎、全國第十屆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江蘇省第六屆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
但一年後,該劇卻官司纏身。
2007年5月15日,該劇製片人趙治平一紙訴狀將投資方揚州電視臺告上法庭。
2008年3月25日,雙方的官司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談到這起官司,趙治平就很氣憤,“可以說,沒有我就沒有這部片子!但現在他們(投資方)不光拒付我的酬勞,還把我的身份降低,這明顯不尊重我”!
趙治平是南京電影製片廠製片人,他在搜索影視題材時,發現了由徐永倫先生編寫的歷史劇“浦口戰俘營”(後更名爲“江塘集中營”)。
“憑着多年的影視從業經驗及擁有的重新揭露日寇在侵佔南京期間所犯下又一滔天罪行的正義感,我決定將該題材拍攝成電視連續劇。”趙治平說。
2003年初,揚州電視臺與趙治平簽訂了“聘用合同書”,聘任其爲該劇的執行製片人,負責該劇的全部拍攝運作過程。
雙方約定了十一項條款,其中第七條是這樣的:“《浦》劇如能製成精品,發行贏利10%以上,甲方將淨利潤的10%獎勵給乙方(即趙治平)。”
《江塘集中營》拍成後,在各地熱播,獲得了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益,但是問題也隨之出現了。
“執行製片人”變爲“執行製片”
趙治平首先發現自己的稱謂在劇中播放時變爲了“執行製片”,按照影視行規,製片人是一個影視項目的經理,是掌握影視生產的總指揮。當製片人只是掛名的出品人或投資人時,執行製片人擔任的就是製片人的工作。而執行製片是製片工作的實際執行者,負責調度整個拍片過程的行政與後勤工作。
“執行製片人”變作了“執行製片”,這讓趙治平惱火不已。在運行該劇的前期,他組織策劃、落實,挑選主創、演職員、編劇、改編劇等大量複雜的工作,他認爲,把其職位寫爲“執行製片”,而且還放在片尾不是片頭,屬於揚州電視臺的單方錯誤,這嚴重貶低了其自己的形象,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
勞務費之爭
趙治平指出,其初次與揚州電視臺簽約時的報酬是按照20集計算的,但拍攝完畢後改爲26集,“所以揚州電視臺應按每集6000元的標準,補發3.6萬元”。
另外,趙治平認爲拍攝該劇的總成本未突破900萬元,但收入卻達到了1200萬元,根據與揚州電視臺簽訂的“聘用合同”相關條款,贏利已經超過10%,所以揚州電視臺應支付給趙治平30萬元的提成收益,但這筆款項趙稱揚州電視臺並沒有兌現。
趙治平說,他前期還墊付了包括租賃辦公地點和解決住宿問題在內的約10萬元前期籌備拍攝費用。
基於以上的緣由,2007年5月,趙治平向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要求依法判決揚州電視臺支付其僱傭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報酬、獎勵金,共計23萬餘元。
揚州電視臺承認了將趙治平“執行製片人”的身份在播放中打印成“執行製片”是自己的失誤,但其也拿出了該劇另一投資方上海午禾公司《浦口戰俘營》劇組專項審計報告作爲關鍵證據,來證明該劇發行贏利並未超過10%。
白下區法院採信了這條證據,認爲趙治平並不具備領取獎勵的條件。一審判決駁回了趙治平的訴訟請求。
質疑審計報告
隨後,不服判決的趙治平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認爲,揚州電視臺向一審法院提供的《江塘集中營》劇組專項審計報告中稱,其支出費用包含代理髮行費一百多萬元,但在其與他人簽訂的《購買電視劇播放權協議書》和《版權轉讓協議書》中,均未見任何代理髮行人的簽章,而該臺也未提供代理髮行合同文本和支付給代理髮行公司的發行費發票,因此無法證明該代理髮行費存在的真實性。
同時,趙治平也提出了新的證據:一個是揚州電視臺將電視劇《江塘集中營》改編成數字電影《刺刀下的花朵》,於2007年11月4日在中央電視臺電影頻道播出,獲利80萬元;第二個是憑藉在國內屢獲大獎,投資方直接獲得獎金50萬元。
另外,趙治平也訴求在電影《刺刀下的花朵》中,自己的職務仍然是“執行製片”,揚州電視臺並未更正。
在上訴請求中,趙治平將索賠額度提高到了28萬餘元。
庭審中,審判長指出了雙方的兩個爭議焦點:電視劇《江塘集中營》發行贏利是否超過10%;本案是否需要重新審計。
“一審把審計報告作爲定案依據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都是不合法的,應該請法院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重新審計。”趙治平的代理律師王志國說。他認爲,該揚州電視臺出具的審計報告程序上並不合法,而提供審計報告證據的上海午禾公司與揚州電視臺有利害關係,作爲《江塘集中營》的共同投資人,揚州電視臺投資60%,上海午禾公司投資40%。
“在這份審計報告中,光代理髮行費就高達128萬元以上,而報表一欄演員酬金則高達220萬元,美術、置景也達到了88萬元以上,這些都是不可能的。”王志國說,“只要重新審計,一定水落石出”。
但揚州電視臺代理律師則認爲,審計報告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都是合法的,“其真實性不容置疑。由審計報告來看,並未達到要支付趙治平報酬的條件。另外,最初雙方約定的"贏利"含義並未包括參賽獲獎的獎金。其衍生出的電影《刺刀下的花朵》也不應納入發行贏利中”。
“製片人”法律定位模糊
雙方的爭執還在繼續,但是影視圈內製片人的概念卻難以釐清。
一位法官在總結影視圈案件的特點時說道,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影視作品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影視創作市場,製片人和投資人、導演和製片人、編劇和改編的權利與義務很難界定,對於演員要價高,拍片中途“撂挑子”的問題也很難解決。此外,劇本修改往往由好幾人操作,或經幾個人修改,對著作原創性的認定比較複雜。
一位在圈內有着20多年製片經驗、不願具名的製片人向記者介紹說,廣義上認爲製片人就是投資人,但國內製片人隊伍中有90%都是執行製片人,就是劇組的管理者,“類似於項目經理”。
由於製片人是劇組中的“CEO”,擁有導演、演員、編劇的選擇權,而且還控制拍攝資金的使用,另外還受僱於投資方,於是就變成各種矛盾糾紛的集合點。
製片人拖欠導演酬勞的案例屢見不鮮,臺灣導演李力安就曾經被一名製片人以各種藉口拖欠酬勞兩年的時間,最終通過訴訟成功維權。他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雖然最終是我贏了,但是十多萬元還是沒有要回來。”
由於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係,製片人和劇組其他成員也容易滋生出糾紛,但劇組工作人員,比如演員、編劇、攝像等處於弱勢地位,怕與製片人的關係弄僵,再也接不到戲,往往不了了之。
如今表現最多的就是在電視劇拍攝中,製片人在後期製作中將原本集數的內容通過剪輯增加集數,比如30集的戲變爲35集,因爲演員是按集數來支付報酬的,若合同中並未聲明多出集數的酬勞問題,製片人往往不會支付酬勞,而多出集數的贏利往往很高,製片人得到的利潤自然也很大。
若製片人沒有投資,實際上他也是受僱於投資方的管理代表,而在片子後期過程中,也容易和投資方產生勞資糾紛,這時,製片人就變成了弱勢方。
沒有一個成文的規範,導致製片人羣體良莠不齊,市場混亂。
2001年,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曾經出臺《電視劇製片人持證上崗暫行規定》(現已失效),其中將“電視劇製片人”定義爲“電視劇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核心組織管理者”。
“那段時間,廣電總局要求我們配備《上崗證》。3年後,又讓我們辦理《資格證》,再後來,就沒有下文了。”那位不願具名的製片人透露說,至於原因,則是有關機構發現通過“行業准入”的方式並不能有效地規範製片人市場,“因爲只要有錢誰都可以成爲製片人”。
一名法官對本報記者建議說,應該儘快制定專門的影視作品法律法規來規範市場。目前在缺乏這種法規的情況下,建議導演、演員、製片人簽訂合同時,要儘可能細化條款,避免日後出現法律糾紛。(記者李亮)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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