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翁意外被狗咬傷後,狗主人協助其進行了治療。然而,老翁認爲,自己雖注射了疫苗,但無法保證不發病,導致餘生要在驚恐中度過,且一個月的忌食影響了身體健康,爲此訴至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及身體傷害補償費計5000元。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老翁的主張缺乏證據和法律依據,鑑於狗主人自願賠償其500元,遂判決狗主人一次性給付老翁500元,駁回老翁其他訴求。
去年9月13日上午,年過七旬的胡某騎自行車至河東區一居民樓時,被突然跑上前的一隻狗咬傷了左腿。驚恐之中,胡某跳下車,以自行車阻攔仍在狂叫的狗並向居民樓內呼喊,狗主人樑某的女兒聽到喊聲出來將狗喚回,並主動陪同胡某到傳染病防疫中心注射狂犬疫苗,醫囑一個月注射5針,其間不得吃牛、羊肉和魚蝦,也不能喝酒及濃茶。胡某提出,由於一個月忌食、飲食單一,其身體所需營養得不到正常的補充,且改變了正常的生活習慣,身體受到一定傷害,而在此期間樑某對其不聞不問。雖然注射了疫苗,但該病症的潛伏期爲19年,誰都無法保證不發作,這意味着胡某的餘生要在憂心、驚恐中度過,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爲此,胡某提起訴訟,要求樑某賠償其身體傷害補償費3000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
法庭上,被告樑某辯稱,事發當時他沒在家,後來才聽女兒講狗咬人了。其間,自己的家人已積極帶胡某進行了治療併到家中探望,又一次性給了胡某400元打防疫針,已盡到了相關義務,胡某起訴沒有依據,但考慮到胡某年事已高,同意給其500元賠償。法院認爲,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原告被狗咬傷,被告作爲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發後,被告積極協助配合原告進行了治療防疫,支付了醫療費併到原告家中探望,被告已盡賠償義務。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身體傷害補償費3000元,但在庭審中未提供該損失的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該主張缺乏證據和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庭審中,被告表示考慮原告年齡大,願再賠償原告500元的調解意見,法院准許,由此,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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