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金鎰
2008年3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猥褻、殘害親生女兒的鐘某(化名)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審理後經合議庭裁定,判處鍾某有期徒刑16年。
猥褻殘害親生女
鍾某是哈市道外區大方里街的居民,今年54歲,家中有常年患腦梗塞的妻子和一個患腦癱的女兒。鍾某的家境本來就拮据,再加上常年患病的妻子和女兒,生活的重擔都落在了鍾某一個人身上。鍾某自身的身體也不健康,患有比較嚴重的癲癇病,無法從事重體力勞動。鍾某年輕時有過犯罪經歷:在1976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過8年有期徒刑,到1983年才被釋放。
2007年6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在家中鬱悶已久的鐘某突然產生了一個荒唐、邪惡的念頭,就是想以死來擺脫目前的生活困境,並想通過殺死女兒的方式使女兒她也能脫離苦海。鍾某的妻子證實,當時鍾某把女兒抱到牀上(由於腦癱,鍾某女兒是一級智力殘疾人),在脫掉女兒衣服後便開始進行猥褻。鐘的妻子當時正在旁邊,看到丈夫的獸行,衝過去就扇了他兩個耳光。正在實施獸行的鐘某被激怒了,他跑到廚房拿了把菜刀和水果刀,返回房間要砍殺妻子。妻子跑到外面躲避了一會兒就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民警趕來後,在街上把持刀狂奔的鐘某制服。這時候驚魂未定的鐘妻趕緊跑回家裏想看看女兒,可她看見的是到處的血跡和滿身刀傷的女兒。後經檢驗,鍾某女兒的頸、胸、腹、四肢等部位被砍中和刺中20餘刀,早已死亡。鍾某在殘害完女兒後又持刀砍擊自己的頸部和手腕處畏罪自殺,但沒有成功。
在公安機關鍾某供述,他家生活困難,妻子患病女兒又是個殘廢,生活就靠他一個人,看不到希望的他早就想自殺,並把殘廢的女兒“帶走”。當日,他不但猥褻了女兒,還以殘忍的手段殺害了女兒。
妻子請求法院輕判
經過法院審理,認定了鍾某的犯罪事實,同時認定:鍾某故意持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鍾某殺人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判處其極刑。但鍾某的代理律師向法庭請求輕判,希望法庭考慮一下被告人的身體及精神狀態,還有就是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也不是十分大。更重要的是,鍾某的妻子向法庭請求對鍾某從輕發落。因爲在過去的生活中,鍾某對患病的她和殘疾的女兒都是非常照顧的,這說明鍾某的本質並不壞,希望法庭在判決時考慮對其從輕處理。
法庭採納了辯護人的觀點,判決鍾某故意殺人罪有期徒刑15年;強制猥褻婦女罪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已屬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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