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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算不算工傷?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遭受事故傷害又算不算工傷?近日,我省出臺《關於處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定上述兩種情況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其合法權益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解決。
“用人單位”這樣認定
《意見》中對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性質進行了明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依法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或者下崗職工依法受聘於新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時爲之工作的單位是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職工協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指派單位爲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爲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
“工作場所”這樣認定
同時,《意見》還對認定職工工傷的“工作場所”、認定職工工傷的“工作原因”以及認定職工工傷的“上下班途中”等進行了明確。
認定職工工傷的“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和職工爲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職工有多個工作場所的,職工來往於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應當認定爲工作場所。
“工作原因”的認定
認定職工工傷的“工作原因”,是指職工所受事故傷害是因其從事本職工作、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或因從事工作而解決必要生理需要時所致。職工爲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處理重大、緊急情況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爲因工作原因。職工在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安排的必須參加的集體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爲因工作原因。職工在由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不屬於因工作原因所致。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認定職工工傷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上下班,包括加班加點的上下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本文來源:城市晚報 作者:李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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