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巫山縣組織結構最嚴密、人員最多、危害最大的涉黑犯罪團伙19名犯罪分子進行了一審宣判。該團伙首要分子王興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等10多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並處罰金54.2萬元,另18名團伙成員根據各自罪名和罪行輕重,被分別判處死緩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涉黑團伙首犯王興平自2003年起,先後糾集被告人楊某、秦某、汪某、侯某等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雜人員在巫山縣城等地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王興平爲組織、領導者,以楊某、侯某等6人爲骨幹成員,雲某等13人爲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王興平採取要求組織成員聽從指揮、相互不打聽等手段,加強對組織成員的控制和領導,還採取敲詐勒索、開賭場和販賣毒品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通過有組織的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搶劫、非法買賣持有槍支、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羣衆,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庭審中,公訴機關還指控,2005年底,王興平安排兄弟王輝,把與自己有過節的董迎久砍死。爲了使在逃的王輝等人得到從輕處理,王興平於2006年1月在停於巫山縣公安局門前的自己車內,分別送給時任該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吳波、時任刑警大隊長的譚祖平各3萬元現金。同年春節期間,他送給時任該局局長的蘇小江2萬元現金。事後,這8萬元行賄款均按規定上繳。法院最終認定王興平行爲已構成行賄罪。
重慶市檢察二分院對該團伙進行調查之後,對王興平團伙的10餘起犯罪事實進行了指控。(記者朱薇)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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