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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聞網訊購買假幣的舍某落網後,一直拒不認罪,一言不發。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了這起案件。在充足的證據面前,案件以“零口供”的形式訴之法院。4月11日,經法院依法審理,認爲各證據環環相扣,相互印證,足夠定罪,舍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5萬元。
舍某先後於2007年8月10日、8月21日和廣州販賣假幣嫌疑人商定好購買假幣的付款方式及接貨方式。同年8月24日,舍某向販賣假幣的嫌疑人匯去8700元,購買30萬元假幣。販賣假幣的嫌疑人通過貨運公司將假幣運送至西寧。8月31日,西寧市某貨運部按照貨單上的聯繫電話通知取貨,舍某持王某某的身份證到貨運部領取貨物時被抓獲。
在該案中,舍某心存僥倖,認爲只要不開口,檢察機關就拿他沒辦法。但是,檢察官認真仔細地固定每一個客觀證據,使各證據之間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而使法院對舍某作出公正判決。 (作者賈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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