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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鷹高速公路公司員工陳振翊被民警擊斃在鄱陽縣博源百貨二樓電梯入口處 |
核心提示:2008年2月29日上午,鄱陽縣博源百貨二樓電梯入口處發生一起命案:江西景鷹高速公路公司鄱陽管理處收費監控系管員陳振翊被鄱陽縣一民警開槍擊斃。事發後,『我們經多方了解,發現兒子死得太冤,請求有關部門主持公道,查清真象,可事過20多天案情毫無進展。因此,我們希望通過新聞媒體呼吁上級司法機關盡快介入調查,因為打死我兒子的是鄱陽縣公安局的民警。按照法律規定,對本案的調查,鄱陽縣司法機關應該回避。』接到死者父母的求助電話後,記者於3月19日下午專程趕赴鄱陽縣對事件進行了一番深入調查。
死者父母:兒子死得不明不白
身為浙江宏途工程公司黃衢南高速B8標經理、家住進賢縣民和鎮勝利中路23號的陳偉民一臉無奈地告訴記者:『 1982年10月28日出生的兒子陳振翊,是從江西省人民警察學校畢業後,於2007年11月來到江西省公路開發總公司景鷹高速鄱陽管理處工作的。工作期間,兒子一貫遵紀守法,從無違法犯罪行為,不久便被單位評為優秀員工。2008年2月29日凌晨,兒子因休假入住鄱陽賓館410室時遭到不明身份的人迫害,從鄱陽賓館逃離後於早晨8:50至上午10:24連續11次撥打110和通過114查詢臺向當地派出所報警求救(有通訊資料為證),可我兒子不但沒有得到民警的救助,反而於當日上午11:30左右在現場群眾和公安乾警生命未受到任何威脅和傷害的情況下,被鄱陽縣公安局一民警開槍打死在博源百貨二樓電梯入口處。』
陳振翊的母親饒進告訴記者:『兒子出事前的2008年2月29日早上8:50左右,我在進賢縣單位上班時,接到兒子用手機從鄱陽縣打來的電話:「媽媽,我現在在鄱陽縣人民醫院急診中心打點滴,我今天是撿了一條命!凌晨5時許,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突然闖入我入住的鄱陽賓館410房間把我捆綁、毆打,並把我身上的銀行卡、身份證、錢物等全部搜走,我是乘他們不備纔逃出來的。在逃離途中,我遇到警車大呼救命,警車只是停了一下,對我的報警內容他們置之不理。因我滿身是傷,只好趕緊跑到鄱陽縣人民醫院急救中心尋救治療,並向當地110報了警。媽媽,你趕緊把家中的貴重物品藏好,不要接陌生人的電話。』饒進說,當日上午10:32分,兒子與她通了最後一個電話只說了幾句話:『媽媽,你現在到了哪裡?我現在醫院又見到了那幾個毆打我的人,快來救我,媽媽你趕快來救救我,救我!救我!救我!』聽到兒子急促的求救聲,饒進感到兒子出事了,於是,她和親屬立即從進賢租車趕到了鄱陽縣。
『中午12:30左右,當我們趕到鄱陽縣人民醫院急診中心尋找兒子,兒子已經不在醫院了。經詢問,醫生和護士告訴我們,有一個象我兒子的人在醫院裡打過點滴,但沒有打完便嚇得跑了,為此,醫務人員叫我到鄱陽縣公安局去問。於是,我們就來到縣公安局詢問兒子的情況,但大多數民警都說不知道,只有一位自稱是刑警大隊長的人問我們:「你們是哪裡的?」我告訴他是陳振翊的母親和親屬。他又問:「你兒子有神經病吧?』我回答說:「我兒子好好的,怎麼會有神經病?』然後他告訴我:「我們上午接到群眾舉報,說你兒子拿著兩把菜刀在一個超市的樓梯口胡亂揮舞,威脅群眾,纔組織了20多人的警力圍追你兒子,你兒子懷疑我們是假警察,拿的是水槍,我們開了槍,他現在在殯儀館。」我們聽到這個消息後如晴天霹靂!』饒進泣不成聲地向記者哭訴著, 『直到3月2日下午4時左右,經鄱陽縣政法委、縣檢察院同意,我們纔得以在縣殯儀館見到傷痕累累、胸口中彈、身上有幾十處針孔的兒子。』
『事後,現場目擊的群眾告訴我們,我兒子當時是從極度的恐懼中由醫院跑出來的,一路說有假警察持槍追殺他,身上僅穿一套內衣,打著赤腳,為了逃命,慌不擇路跑到了菜場,在一賣肉攤和一賣菜攤各拿了一把小刀,一瘸一拐地逃到了博源百貨二樓電梯入口處,沒有傷害一個群眾,而是向商場員工和群眾求救:「阿姨,你們給我報110吧!」不料,警察衝上來,沒做任何勸說和警示,便將我兒子開槍打死,之後,屍體便被警察立即抬走,現場也被清理。』說著,陳振翊的母親竟跪訴著求記者為其主持公道:『我兒子是和其同事一起去鄱陽喝酒的,出事前,有一個民警和他通過電話,因開槍打死我兒子的是鄱陽縣公安局的民警,而鄱陽縣公安局的主要領導既是縣委常委,又是政法委書記,分管著鄱陽縣公、檢、法、司。所以,如今事過20多天,我們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圓滿答復。因此,我懇請新聞媒體呼吁上級司法機關盡快介入調查此案,以維護司法公正。』
死者單位:陳振翊表現突出
根據陳振翊家屬的訴說,記者首先來到景鷹高速鄱陽管理處。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該單位的劉書記、養護所的付所長和收費處的陳處長等相關領導和同事都以一個個活生生的例子向記者證實:陳振翊自2007年11月來到景鷹高速鄱陽管理處後,不僅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工作踏踏實實,而且樂於助人、積極要求上進,表現十分突出,是一個沒有任何不良行為的小伙子。
付所長告訴記者,陳振翊是他們單位一個很不錯的小伙子。盡管他不是養護所的員工,可在今年的抗雨雪冰凍災害期間,他發現養護所的人手不夠,便主動放棄春節期間的休假日加入到養護所的員工隊伍,上路除冰掃雪。平時,只要單位的領導和同事叫他幫忙,他都毫不推辭。對同事和領導他始終是有禮有節。對他的出事,單位領導和同事不僅感到震驚,而且簡直是不敢相信。付所長說,因抗雨雪冰凍災害,陳振翊大年初三和初六沒有休息。2月25號晚上,他向領導提出26號到29號調休,經領導同意後,他按相關規定辦理了手續。並於26號早上找到部門領導簽字後,搭便車去了鄱陽,沒想到29號就出事了。
鄱陽管理處的一位部門領導告訴記者,陳振翊出事後,公司及管理處的領導立即趕到鄱陽縣和鄱陽縣政府、公安局、政法委、檢察院及上饒市公安局的相關領導一道聽取了鄱陽縣公安局對案情的匯報,接著,看望了陳振翊的家屬。在案情匯報會上,公安局的相關人員對公司領導提出的問題無法作出圓滿回答。為此,總公司領導要求鄱陽縣相關部門對他們單位和死者家屬要有個交待,以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目擊群眾:小伙子死得很冤
博源百貨對面一位女店主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2月29號被民警打死在博源百貨二樓的小伙子死得很冤。當時,小伙子手上拿著二把小刀子,身穿內衣,手腳傷痕累累,光著腳在電梯上跑上跑下,沒有殺人的痕象,只是拿著刀揮舞。當時,有個女顧客抱著一個嬰兒從他身邊路過,小伙子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的動機。
據該店主反映,當時,有3個民警手持2米多長的竹杆對著該小伙子,之後,就聽到一聲槍響。接著,小伙子的屍體被民警抬上了警車走,現場也被清理。事發時,在場的公安民警至少也有十幾個,並先後來了四部警車。
該店主還告訴記者,當時有個買蛋糕的顧客告訴她,聽說被打死的小伙子是南昌的,家裡條件蠻好,出事前有人敲詐他。
博源百貨二樓一位店主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心有餘悸地說,當時小伙子拿刀完全是為了保護自己。小伙子雙腿都是血向店裡的一位老板娘求助:『阿姨,請幫我報警吧!』因民警都在現場,老板娘說:『公安都在這裡,還報什麼警?』可小伙子說:『他們是假警察!』這時,老板娘叫他快走,小伙子說:『我腳有傷,走不動。』這時,有人說他是瘋子,民警就開槍把他打死了。『我們也是有小孩的人,這小伙子真是死太冤了!你們記者能為他主持公道?』采訪時,幾位店主對記者的正義感表示懷疑。
據鄱陽縣華俊家私廣場內的一位賣蔬菜的老板反映,2月29日上午,一位急著逃命的小伙子從菜場二樓的過道跳到廁所的平頂上,之後又從平頂上跳到他的菜攤旁要求為他報警,並從他的攤位上和一個肉攤子各拿走了一把刀子。當時,小伙子傷痕累累。後來,他聽說這小伙子在博源百貨被民警開槍打死了。
記者在鄱陽賓館暗訪時了解到,陳振翊是2月29日晚上和一女子入住410房間的,之後,就沒有見他們出來。對整個事件公安已作過調查,攝像資料也被警方取走。
公安局和檢察院:案子正在調查
隨後,記者來到鄱陽縣公安局。該局政工科的胡科長告訴記者,要采訪,一定要省公安廳的介紹信,否則,不好通報。案子已由鄱陽縣檢察院在調查。
鄱陽縣檢察院的吳副檢察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屍檢報告還未出來,案子正在調查中。
鄱陽縣委:男子舉刀行凶民警開槍制止
而鄱陽縣委3月3日發給進賢縣委的工作函對事件的經過卻是這樣描述的:『2月29日10時40分許,我縣公安局110接警臺接群眾報警稱,在鄱陽鎮最繁華的饒州大道有一男子雙手持刀在街上鬧事。接警後,110處警處立即出警,在現場,民警看到一赤腳男子雙手持刀追趕過往行人。見民警後,鬧事男子馬上跑到附近建設路的博源超市,並且情緒激動,揮刀打砸物品、砍人。民警立即疏散超市內顧客和員工,並向值班局領導匯報情況。隨即,公安局值班領導和分管刑偵的局領導帶領刑警大隊、五一路派出所和治安大隊民警趕到現場增援。經民警多次做勸說工作,該男子仍情緒亢奮,不聽勸告,並多次衝向乾警揮刀欲砍人。11時15分左右,該男子舉起雙刀突然要砍殺在現場前面的五一路派出所教導員曾文鵬,情況萬分危急,民警開槍制止,該男子被擊傷。隨後,民警立即將該男子送往我縣人民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件發生後,經過調查得知,持刀男子叫陳振翊(男,1982年出生,進賢縣人,景鷹高速公路鄱陽管理處工作人員)其母親饒進系進賢縣委宣傳部乾部。目前,省、市、縣檢察機關已介入調查此事。』
專家建議由上級司法機關介入調查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熊五根認為:首先,我國是以人為本的社會,生命權生存權優先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與中央政法委強調的社會效益第一是一致的,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鄱陽警方以被害人陳振翊是精神病人為由而開槍擊斃,姑且不討論鄱陽警方判斷被害人陳振翊患有精神病正確與否的問題。退一步說,既使是精神病患者,法律也不允許任何人剝奪精神病患者的生命權,更不允人民警察開槍殺害。因為精神病患者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其次,根據《人民警察法》第10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4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該條例第9條規定的十五種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鄱陽警方對陳振翊使用槍支不符合上述可以使用武器的任何一種情形。即使當時屬於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盡量減少傷亡,在距被害人近距離且已經將被害人包圍的情形下,既使開槍也不能選擇他的致命部位將他擊斃。
其三,本案中,鄱陽縣公安局作為事件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應該回避對本案的調查。鄱陽縣檢察院是否應當回避?如果鄱陽縣公安局的主要領導是該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又分管鄱陽縣的公、檢、法、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款第2項、第3項之規定,鄱陽縣檢察院也應回避對本案的調查。因此,陳振翊的家屬希望通過新聞媒體呼吁上級司法機關盡快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此案,以維護司法的公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截止記者發稿時,吳副檢察長告訴記者:『屍檢報告已出來了一部分,但還沒有給死者家屬。』案情真相究竟如何?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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