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市長撞死男童該擔何責 法律專家:不能賠錢了事
法制網記者張亦嶸實習生李亞麗
2008年3月17日早晨7點多鍾,湖北省當陽市市長范曉嵐(女)駕駛一輛豐田越野車從宜昌行駛到當陽市一個小學校門口時,將一名十歲的小學生當場撞死。據當地媒體稱,事發後,范曉嵐和丈夫驅車來到死者家,登門向孩子的父母表示歉意,跪求寬恕,後向死者家屬賠償了20萬元,以及2萬元安撫費,並與其父母簽訂協議要求『不再追究』。4月12日,宜昌市委宣布對范曉嵐的停職調查意見。
這一事件之所以事發二十幾天後迅速昇溫,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不外乎有以下三個問題不甚明朗:一、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本應在20天內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但至今交警部門未做出任何認定,只是將20萬元賠償金交給死亡孩子家長,叫小孩家長不要追根究底;二、范曉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相關部門並未對其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是不是因為她的市長身份?三、范曉嵐向死者家屬支付了賠償金是不是就不用承擔其他責任了?
雖然事發後,范曉嵐主動登門道歉,並迅速給付死亡孩子的家長賠償金,這都是事發後她的積極表現,但這些積極表現能否成為交警部門對此不作認定、相關部門不追究其法律責任的理由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范曉嵐又該承擔什麼責任呢?為此,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鄔名安說,交通肇事案件首先要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認定書,以此來判斷肇事者負不負責任,如果負責任,是負同等責任、主要責任還是全部責任。如果是負主要責任或者是全部責任纔涉嫌交通肇事罪。
對於范曉嵐與死者家屬簽訂的不再追究的協議,鄔名安說,如果范曉嵐涉及刑事責任,那麼協議是無效的。如果涉嫌犯罪,范曉嵐向死者家屬支付賠償金的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不能因為賠了錢就不追究她的其他責任。
而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則認為,這個事件的焦點有兩個:一是范曉嵐的賠償行為有沒有乾預司法公正?如果她只是出於贏得被害人諒解的目的,並沒有以此威逼利誘死亡孩子的家長,當事人不追究其責任並不是違心的,那麼范曉嵐的賠償行為是應該給與積極肯定的評價;二是當地交警部門不作為的行為和范曉嵐的市長身份有沒有關系,如果按照當地交警部門的處理常規,普通人發生了與范曉嵐市長同樣的肇事情節,並積極給予死者家屬賠償,交警部門也不介入的話,那麼范曉嵐事件中交警部門的不作為就不應當受到指責了,其行為無可厚非。
而且,阮齊林還強調,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肇事者的主觀惡性並不大,加之這一事件中范曉嵐事發後態度較好,主動賠償,在建設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社會也要給予肇事者適當的寬容。
(責任編輯:張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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