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想撞人,是想自焚”
昆明中院昨日公審“職工校園內駕車撞上6同學”一案 六名學生全部到庭 四學生提起民事訴訟
爲報復社會,他駕車在校園內連撞六名學生。昨日,這起震驚全國的“校園肇事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去年教師節前夜一手製造案件的被告人被控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審理中,他多次承認其作案動機的確是爲了“報復社會”。原來,未到退休年齡的他想申請提前退休,未獲批准,於是,這位名校後勤部門的材料保管員憤怒了。
教師節前
校內駕車連撞六人
49歲的陳正偉明顯蒼老了許多,昨日下午14時15分,他被押進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號多功能法庭時,朝旁聽席上望了望。以前,前來旁聽的同學或許沒幾個在學校注意過這位本校職工,作爲後勤處材料保管員,陳正偉爲人低調,平時沉默寡言,工作上還算兢兢業業,曾因表現突出而多次被評爲學校的優秀員工,同時,他還是校工會委員、經濟審查領導小組成員。這一切止於2007年教師節前夜。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簡單載明瞭那夜發生的事情:被告人陳正偉因申請提前退休等問題未能得到解決,便產生了報復社會的想法。2007年9月9日22時,經事先預謀,他駕駛租來的雲AF2249銀白色大宇轎車,在昆一中校內科技樓南側一條東西走向的路上,故意撞擊下晚自習的學生,致使學生張笑予、劉秋戀、葉青、曹明詰、魯志平、張倩倩等六人受傷。作案後,被告人陳正偉將車駛到昆一中籃球場旁的停車場內,點燃車上的汽油準備自焚。學校保安人員與趕到現場的公安民警將火撲滅後,將其抓獲。
經鑑定,張笑予傷情鑑定爲輕傷甲級,劉秋戀傷情爲輕傷甲級,葉青鑑定爲輕傷,魯志平鑑定爲輕傷,曹明詰鑑定爲輕傷,張倩倩鑑定爲輕微傷。同時,被告人陳正偉的行爲造成了公私財產損失共計約27萬餘元人民幣。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人認爲,陳正偉以危險行爲危害公共安全,致5人輕傷,1人輕微傷,及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之規定,即“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辯護人稱
預備階段犯罪終止
庭上,針對公訴人指控,被告家屬爲其委託的辯護人提出一個出人意料的觀點:同意指控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被告作案的情形屬於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終止”。
辯護人稱:被告人的罪行不應適用刑法第115條,而應該適用地114條,即”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爲,要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才能達到“嚴重後果”。就財物損失來說,要達到直接損失在三十萬以上才構得成所謂的“嚴重後果”,象本案中昆一中所稱的損失,實際上並非“直接的財物損失”,而全部都是人員的治療費。
辯護人這樣分析:案發之前,原本作案車輛是停靠在學校科技樓旁的下坡,考慮到從這裏從下去可能會傷害到更多的人,被告便把車挪了挪,撞人行爲發生在這之後。還有關鍵的一點,被告本來是計劃在教師節作案,考慮到教師節人太多,便改在了教師節前一天。這其實就是在犯罪預備階段的一種“犯罪終止”。
公訴人指出:在正式作案之前,被告喝下了一整瓶茅臺酒,其目的就是爲了“酒壯惡膽”,更好地開着車去撞人,被告人爲了一己私慾不能實現,就製造出這樣一起驚人的案件,請求從嚴懲處。
兩名傷者
還將進行二次手術
昨日,在車禍中受傷的六名同學都來到了庭審現場,但只有葉青、曹明詰、魯志平、張倩倩四人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身份,而受傷最爲嚴重的張笑予、劉秋戀兩人則是以旁聽羣衆的身份,坐在旁聽席上。以公民身份接受委託,擔任四原告代理人的,是昆一中的王秦宛老師。
王老師在原告席上代爲宣讀了四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四原告在請求法院追究被告陳正偉刑事責任的同時,分別提出兩萬多到三萬多之間不等的索賠,總共12萬餘元。王老師說:這僅僅只是陳正偉駕車在校園內肇事所造成經濟損失中的一小部分。在這次事件中,學校主動支付了六名學生受傷住院的全部治療費用,目前,這個數字已經達到三十多萬,另外二十餘萬主要是張笑予、劉秋戀的治療費,由於這兩名學生傷得很重,治療遠未結束,還需要二次手術,所以沒能和其他4名同學一起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傷情最重的張笑予說:“以前我根本就沒見過這個人,他爲什麼要撞我啊?”她的傷是右脛腓骨骨折,至今右腿裏面都還打着鋼筋,還要進行二次手術,離痊癒還很遠。
庭審實錄
在昨日的審理過程中,面對法官及公訴人的提問,被告人對其罪行閃爍其詞,反覆狡辯。而對於被自己撞傷的六名學生,他表示自己有十餘萬元的股票,願意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賠償。
問:你有沒有做過在昆一中開車撞人這回事?
答:當時不太清楚。當時是在轉彎時候,聽到後面有同學在叫,發出聲音,轉彎的時候。我才知道撞人了。
問:起訴指控你是有事先預謀,當晚你到昆一中,是否就是爲了開車撞人?
答:不是,是爲了自焚。
問:去自焚?開車去昆一中內自焚,那麼爲什麼在學生下晚自習的高峯期你開着車去撞學生呢?
答:開始是有這個想法。後來開着車到昆一中內,看到學生下晚自習,我覺得我和他們一無怨二無仇,我沒有理由去撞他們。我知道他們很辛苦,每個縣有十幾萬人,能考上昆一中的都不容易。
問:就是說,當時你開着車到昆一中去,在啓動車以後,你思想產生一些變化,是不是這個意思?
陳:是,發生了變化。可以說是在正義、良知的感召下,我放棄了這個想法。當時我慢慢的開着車。
問:你慢慢的?爲什麼還撞到了人?
答:當時沒有撞到人……我慢慢地開着車,有一個下坡,當時學生下晚自習,人很多,但是我沒撞到人……後來開車到了一個電工房,9點多,電工房關門了,我就開到了老學生宿舍……在科學樓轉彎的地方,喝完酒後,我頭昏昏的,那個彎轉得很大,聽到車後有尖叫聲……
問:你是什麼時候取得駕駛資格的?
答:95年開始,十幾年了。
問:這是一輛情況正常的車輛,作爲駕駛經驗的駕駛員,在你“這麼慢”的情況下,你應該有足夠把握可以控制住車輛纔對是不是?
答:平常是可以。但是當時我喝了酒,頭疼的很……
問:那你在撞到學生後,應該採取正確的處理方法,但是當時你沒有。
答:當時我知道撞到人後,我就覺得這件事渾身張滿嘴都說不清了,打算一死了之……
問:你看過公訴人所說的證據嗎?
答:不記的了。那會兒我還在醫院,手被嚴重燒傷,那種撕心裂肺的疼是常人無法感受的,所以我的記憶力受到影響,許多事情都記不起來了。
問:被告人,還有什麼需要陳述的嗎?
答:我入黨很多年,作爲一個老黨員,這是第一次做對不起黨的事……我對不起黨,對不起人民,這是我生命中最恥辱的事情。
首席記者溫星實習生孫博魏曉剛
(責任編輯: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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