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案』二審開庭實錄
是否罰當其罪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焦點
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四川成都『姐姐捂死孿生精神病妹妹案』在成都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成都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
2007年8月22日凌晨,19歲少女廖婷婷因不堪孿生妹妹廖娟娟長期患精神病給家庭帶來的拖累,將其捂死在精神病院後投案自首。後經鑒定,廖婷婷患有抑郁癥。今年2月26日,被告人廖婷婷一審被四川省彭州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3月7日,彭州市檢察院認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對此案提出抗訴(本報3月19日五版曾作報道)。在該案一審判決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後,各地媒體紛紛予以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今天的庭審從上午9時許開始,直到中午12點20分左右結束,持續3個多小時。被取保候審的廖婷婷在其母親的陪同下來到法庭,她的5位親屬也來到法庭旁聽庭審。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廖婷婷身穿深藍色休閑裝、藍色牛仔褲,一頭直發。當審判長宣布開庭,在核對被告人身份時問及廖婷婷出生年月時,不知此時是因為想起了被自己親手捂死的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孿生妹妹娟娟,還是因為2月26日被取保候審後不到兩個月再次站在了被告人席上情緒激動的緣故,廖婷婷聲音哽咽,帶著哭音回答了審判長的提問。在審判長的提醒下,隨後的庭審過程中,廖婷婷慢慢平復了自己的情緒,較為平靜地配合庭審。
讓人明顯感覺到的是,廖婷婷在法庭上回答出言謹慎,出庭檢察官問及其實施作案的過程、作案後與同學電話交談內容、自首後對公安機關的交代等關鍵問題時,她最多的話語是『我不知道』、『我記不得了』。
庭上,成都市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與廖婷婷的辯護律師展開了激烈交鋒,雙方辯論的焦點集中在:廖婷婷捂死孿生妹妹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還是臨時起意;廖婷婷殺死妹妹是『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廖婷婷身患抑郁癥,其作案時是否有足夠的辨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對犯故意殺人罪的廖婷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是否罰當其罪等。
焦點一:『姐姐捂死妹妹』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還是臨時起意
出庭檢察官認為,廖婷婷捂死孿生妹妹,不是突發的臨時起意而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屬『情節嚴重』。他從以下幾方面引證——
心理上的准備。在法庭上,檢察官出示廖婷婷自首時的供認:『我覺得我的家人和我及我妹妹廖娟娟都活得很累,我早就有想法把我妹妹弄死,這樣都得到解脫。我照顧她已經很累了,我有這種想法大約是2006年開始的。』此外,她打電話報警後與同學的通話內容也印證了這一說法。
時機的選擇。檢察官指出,『廖婷婷不僅早有殺人的心理准備,而且刻意選擇被害人臥床不起、手無縛雞之力的時機,這也可從她的供述中得到印證。作案當天廖婷婷主動提出留在醫院陪護妹妹,是因為「從家裡面出來時我就做了打算的,就准備幫助她尋找解脫的機會,因為她用了治療精神病的藥之後渾身無力,我就剛好幫助她解脫」。』
手段的殘忍。廖婷婷先是用枕頭捂住廖娟娟面部,同時坐在她胸口上壓住妹妹的手,娟娟掙紮,她隨後又用右手去掐她的脖子,左手繼續用枕頭壓住面部,約20分鍾後,廖婷婷害怕妹妹沒死,再次坐到了壓在妹妹面部的枕頭上,又是20分鍾,摸了妹妹的腳很冰,確定她已經死亡,纔報『110』……
檢察官認為,這樣的蓄意謀殺屬『情節嚴重』,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
辯護律師發表意見認為,廖婷婷和全家人在長達六年的時間裡對娟娟精心照顧,竭盡全力,娟娟仍無好轉,廖婷婷作案是受妹妹長期病情折磨的情感總爆發。廖婷婷是受其妹妹病痛慘狀的刺激而殺人,不是預謀殺人;檢察機關指控其事前有預謀的證據不足,僅有同學的證言和以前廖婷婷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辯護人還當庭列舉了數例殺害家人適用緩刑的案例,並認為不是所有的重罪都情節嚴重,且廖婷婷事前沒有預謀,所以犯罪情節嚴重不成立。
辯護律師還認為,廖婷婷患有抑郁癥,她的思維不能用正常人的思維來評價,因而不能說其作案手段殘忍。他還特別指出,『本案的犯罪後果不應由廖婷婷一人承擔,社會和公共力量對精神病人救濟的長期缺失值得反思。彭州精神病院推卸陪護病人的義務,也不審查陪護者的資格,有一定責任。』
焦點二:患抑郁癥的廖婷婷作案時是否有足夠的辨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出庭檢察官提出,廖婷婷在實施加害行為時有足夠的辨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他指出檢察機關對於廖婷婷身患抑郁癥的情節不持有異議,但對於被告人實施殺人時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有異議,這一觀點的提出引起了法庭及旁聽人員的關注。
檢察官指出,一審法院判決依據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由於其依據的證據材料不足,甚至連被告人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被告人是否真的曾經自殺,以及被告人被羈期間在看守所的表現等重要情況都沒有予以認真核實,並且鑒定論證也不夠充分,容易將大家帶入精神病患者一定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誤區』。檢察官認為該鑒定結論僅概括表述:『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第三版》,其(廖婷婷)表現符合抑郁癥的診斷,其違法行為與其疾病有一定關系。』『沒有對被告人所患抑郁癥的嚴重程度、實施違法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疾病和違法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系、是否具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等問題作出明確回答。』
檢察官認為,『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種類一樣,沒有任何預定的證明力,是否采信,必須綜合全案事實,對鑒定結論的證明力大小作出判斷,並作相應取捨。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第三版》的論述,抑郁癥的癥狀表現與侵害他人身體並無必然聯系,只要進一步認真分析全案證據,不難確定被告人廖婷婷在實施加害行為時有足夠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檢察官同時還特別提醒二審法院合議庭注意,一審判決認定殺人『情節較輕』的理由之一是被告人在犯罪時正患抑郁癥,但隨後一審法院又以此作為量刑情節適用《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認為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明顯是對同一事實的重復評價,這也是導致量刑畸輕的原因之一。
辯護律師認為:該份司法精神病鑒定是合法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作出的,一審檢察機關起訴書已經明確認定了部分責任能力的結論,二審檢察機關否定這點是不當的。
出庭檢察官答辯稱,雖然原審檢察機關沒有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是二審檢察機關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在出庭支持抗訴履行職責的情況下,不受抗訴范圍的審查限制。同樣二審法院也應當全面查清事實,審查據以定案的關鍵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成都市檢察院在支持抗訴時,對一審判決據以定案的該份證據持有異議,希望法庭依法作出准確判斷。
焦點三:殺害家人社會危害性是否嚴重
辯護人強調廖婷婷具有多個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一審判決已經予以認定;而且廖婷婷還有兩個特殊的酌定從輕情節:即殺人的目的和動機是幫家庭解脫,也已經取得了被害人家庭的諒解。從其作案動機、目的、手段及社會輿論來看,適用緩刑沒有超出法律的規定。
對此,出庭檢察官認為,『法律平等地保護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權。被告人采用最極端的方式——以剝奪精神病患者的生命為其家庭實現了解脫,重新為其家人找回幸福和快樂,如果這可以成為輕判的理由,那無疑是對助殘扶弱的傳統美德的顛覆。每一個公民的生命權都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即法律不僅僅保護生命力較強的正常人,也保護老人、兒童,以及心理和生理有殘疾的病患者。廖娟娟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但她也有生存的基本權利,並且應該得到比正常人更多的關愛和保護。』檢察官指出,不能因為本案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殺人犯罪就忽視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至於其父母的諒解書,檢察官指出,『本案的特殊性在於被害人的父母也是被告人的父母,他們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能以此為由從輕處罰。』
焦點四:一審對廖婷婷的量刑是否罰當其罪
庭審中,控辯雙方均提到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但顯然雙方對此有著不同的理解。
檢察官指出,『檢察機關並沒有要求對被告人處以重刑,但我們必須認識到故意殺人犯罪的嚴重性。情與法是每個案件都要面臨的選擇,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的刑法三大基本原則,需要堅定的信念和勇氣,不能讓同情影響理性思考,更不能被輿論左右判斷。刑法首先保護的是被侵犯的權利,在本案死者永久缺位的情況下,僅僅注意被告人單方面的情感表達,過分保護被告人的利益而忽略被害人的權利,這有悖於刑法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堅持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如果該嚴不嚴,重罪輕判,嚴重犯罪就難以遏制,社會就不會安寧。』
『被告人廖婷婷殺人以後,一直沒有真正悔悟自己的罪過,對其過寬、過低的量刑,不僅會減弱對類似犯罪的警戒,失去刑法指引教育、阻嚇震懾犯罪的功能,也不利於對被告人的心理矯正。』
辯護人則認為一審判決達到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受到了全國各地群眾的輿論支持,應當維護。該案一審判決的維持不會產生負面影響,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會帶來好的社會影響。
法庭最後宣布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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