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軍事檢察單位透露,臺軍士兵服役期間如果坐冤獄,可以申請“冤獄賠償”。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只要是1959年9月1日以後在臺軍部隊中遭到非依法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的受害人,都可以申請冤獄賠償。每天賠償金額爲新臺幣3000到5000元不等。
去年7月島內通過這項“軍事案件冤獄賠償條例”後,或許因倡導不足,以東部地區爲例,只有三起申請案,因此檢察官特別呼籲1959年9月1日以後曾經受到符合條例的案件,都可以提出申請。
臺灣東部地區所申請的三起案件,已經有兩起獲得賠償,都是以一天3000元新臺幣的賠償標準計算。冤獄賠償申請時效只到200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