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藥物將女同學迷倒,最終達到強姦的目的。前不久,童彪被宿州市埇橋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一審宣判後,童彪不服,向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訴,日前,宿州市中院依法駁回了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童彪原系宿州市某高校學生。2005年1月20日晚9時許,被告人童彪及王某、張某(均已判刑)、祖某(在逃)等人與同校女學生李燕、王麗、田雨(均爲化名)一起,在該市勝利路“某某”迪廳跳舞,其間,祖某將事先準備好的“蒙汗藥”放入飲料中,哄騙3名女同學喝下,致使被害人李燕在跳舞時暈倒在迪廳內。隨後,童彪及王某、祖某乘一輛出租車將李燕帶到市內某賓館三樓一房間內,3人先後對已昏迷的李燕實施了姦淫。
案發後,童彪潛逃。2007年10月19日,童彪在青島火車站候車室內因形跡可疑,被帶至該火車站派出所盤問,經民警上網比對發現,童彪系犯案在逃人員,遂將其抓獲並於2007年10月29日,移送宿州市坦埇橋區公安分局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童彪違背婦女意志,採取使用藥物讓被害人昏迷的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童彪夥同他人出於共同的故意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姦淫,屬輪姦行爲,依法應從重處罰。
(本文來源:中安在線 作者:夏長征武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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