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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抑郁跳塔身亡
家長狀告學校和博物館
核心提示2007年9月,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一位16歲的中學生爬上縣城郊外的一座雁塔自殺身亡。事發不久,死者父母將學校及雁塔的管理單位縣博物館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雙方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及精神上的損害。
暑假沒有休息
16歲的張鵬出生於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父母都在縣機關單位上班,作為獨生子,父母視其為命根。家庭條件優越,張鵬本該是幸福歡樂的,然而他有苦難言。
張鵬的父親張海華大學畢業,他希望兒子張鵬將來能超出自己,考上全國重點大學,對兒子平時的一言一行更是嚴格要求,可是事與願違。2005年7月,張鵬小學畢業昇初中考試沒發揮好,沒能分到重點班去,只進了縣二中初中普通班級就讀。
轉眼到了2007年7月,張鵬即將昇入初三,張海華為了兒子張鵬的學習成績能提高上去,考進重點高中,費了好大勁,托關系找熟人,終將張鵬轉入了二中初三重點班。
為了兒子在9月開學之際能跟上重點班的教學程度,暑假期間,張海華對兒子的學習絲毫沒有放松。為了能親自輔導兒子功課,全天候監督兒子的學業,張海華乾脆每天把兒子帶到自己的辦公室復習功課。這樣一來,整個暑假,張鵬都是在父親的單位度過的。沒有一絲喘息,讓張鵬感到自己如同監獄裡失去了自由的囚犯,自己的生活沒有七色陽光,抑郁與苦悶佔據了少年的心靈。
小小少年喘不過氣
重點班插進了一位新生,少不了同學們的議論。 『他又不是憑什麼真本事考進咱班的,還不是托他老爸的關系混進咱班的。』
9月開學了,張鵬到學校報名,聽到同學們的冷言冷語,他感到無臉面對,他的心像被針紮般難受。而讓他心理更難以承受的是,自己的學習進度根本無法趕上重點班的同學。
初來乍到,加上自己性格內向,不肯主動和同學交際,快一個星期後,班上沒一個同學和自己交朋友,自己形單影只。緊張、悲觀、抑郁這些陰影全都向他襲來,父母對自己寄托的期望,又如同一座山般壓得他喘不過氣來,為了解脫,小小的張鵬想到了另外一個世界。然而此時,誰都沒有發現少年求死的蛛絲馬跡。
少年跳塔自殺
悲劇終於發生。
9月4日傍晚時分,廣昌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市民報警,郊外的河東雁塔處有居民發現一少年跳塔自殺。經法醫現場勘查,確認死者系高處墜落而亡。
而就在當日晚,張海華夫婦回到家中,看到了兒子平日騎的那輛小羚羊自行車放在樓梯下,書包也放在桌上,課桌上收拾得整整齊齊,而惟獨不見張鵬的人影。他們跑到學校,沒有兒子人影,他們急得四處尋找打聽,當得知雁塔處有位少年跳塔身亡的消息,他們急忙趕到現場,確認跳塔身亡的少年正是兒子張鵬。白天中午時分,一家人都還團聚在起吃午飯,眨眼間,兒子就去了另外的一個世界,張海華夫妻倆當場悲慟得暈倒過去。
狀告學校和縣博物館
好端端的兒子怎麼會自殺,學校該不該承擔責任?一個星期後,料理完了兒子的後事,張海華夫妻向校方討說法。校方領導堅持認為張鵬自殺跟學校無關。
2007年10月,張海華夫妻向縣法院起訴,把廣昌縣第二中學和雁塔的管理單位縣博物館一同告上法院,以兩被告監管不力,造成兒子張鵬跳塔身亡,負有直接責任,要求二被告承擔原告精神損害等民事賠償20萬元。
11月16日,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方認為兒子自殺的時間是兒子在學校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學校監管不力,對此負有不可推卸責任。而雁塔管理處的工作人員也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16歲的張鵬花了5元錢買了張門票進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故雁塔的主管單位縣博物館對造成這一事故要承擔責任。
如何定責有難度
被告之一廣昌縣第二中學則辯稱,張鵬當日下午一直都在班上上課,發生跳塔自殺時間是在學校放學之後,不是發生在校園,自殺是張鵬個人自身行為,學校教師對其本人也無任何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虐待等現象發生。因此,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張鵬自殺行為是其自身行為,跟學校無關,學校無法律責任,無需賠償。
被告之二也認為張鵬自殺是其自身行為,跟雁塔管理人員無關,不同意承擔民事責任和賠償。
由於原被告雙方各持一詞,法院無法認定張鵬確切自殺時間和自殺真正原因。2008年2月,縣法院作出民事調解,由廣昌縣第二中學支付原告5萬元人民幣,以撫慰原告方的精神等損失,而原告與縣博物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則目前還在審理中。
(文中人物為化名)文╱水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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