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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公布,並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主要就勞動合同法實施中飽受爭議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勞務派遣等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規定。特別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款,被部分輿論以『偏向資方』作為質疑。
今年全國『兩會』,不少企業界政協委員提案,要求以實施條例或者司法解釋的方式對其進行修改。在南方周末記者接觸到的公開提案中,針對勞動合同法的提案佔今年全國政協法律類提案數量的近1/3。
對一部具體法律有如此集中的意見,在近年來全國兩會提案中比較罕見。
除玖龍紙業董事長張茵領銜37名政協委員遞交提案外,常州長興集團董事長湯燕雯、宗申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左宗申等也通過提案要求修改該法。
甚至有提案特別建議,要改變傳統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做法,應該由國務院出面制定實施條例,提高立法層次,保證實施細則的權威性。
由國務院頒布條例對有關法律進行解釋、明晰,其意義在於彌補通常法律條文的模糊帶來的實踐困難,這在中國並不少見。國務院此次頒布條例,被企業界寄予期望。在他們看來,現有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利保護過度,限制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有必要通過條例重新平衡勞資雙方關系。
正因如此,據南方周末記者了解,此次制定實施條例,國務院方面非常慎重。雖由國務院法制辦主要負責,全國人大法工委等部門實際也參與其中。國務院法制辦曾多次小范圍征求意見並數易其稿,盡管如此,各方對主要爭議點依然難達共識。
有人高度肯定,有人抨擊違法
對於目前出爐的條例草案,法律專業人士內部同樣意見不一。
在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看來,草案非常值得肯定。因為『它確實解決了實踐中感到困擾的一些具體問題』。
郭軍舉例說,合同訂立日到用工日尚未建立勞動關系如何處理,是實踐中時有遇到的問題,對此勞動合同法沒有具體規定。草案第五條規定得很明確:發生這種情況時,勞資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承擔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勞動者的醫療費用等責任,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草案第九條被郭軍視為最大亮點。該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所指『連續工作滿十年』(也就是必須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年限),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時間。『這就是針對諸如華為集體辭職現象的。』郭軍說,『有這一條,草案就成功了一半。』
而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勞動合同法專家董保華認為,草案保持了勞動合同法一貫的模糊風格。更大的問題是,『動機可能是好的,結果卻和勞動合同法發生多處衝撞。』董保華說,『這是不可原諒的做法。』
外界最為關注的草案第28條,列舉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14種情形。據董保華介紹,這14種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分別由4個條款規定,涵蓋了解除合同的4種不同情況,有些情形的解除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前提限制,草案將其集中羅列,實際上割裂了立法的原意。
據董保華分析,草案中第16條、第40條、第28條等都與勞動合同法明顯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