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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霍艷華 通訊員曲明):當前,全市各行各業和人民群眾紛紛捐款支援地震災區,天津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提醒,由於捐款渠道不同,個人或企業捐贈後,在計征所得稅時,扣除標准有所不同。
一、企業與個人如果通過指定機構向災區捐助錢物,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可按規定標准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方式是:
企業名義捐贈:
按照稅法規定標准,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可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如,某企業2008年的實現利潤10億,那麼,該企業的捐贈扣除限額為10×12%=1.2億元。捐款超過1.2億元的,那麼1.2億元就不需要納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繳稅;不足1.2億元的,按照捐獻金額給予扣除。
個人捐贈: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其他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向上述單位捐贈時,取得捐贈專用票據,將作為抵扣個稅的憑證。
例如,某人2007年5月收入所得額為5000元,那麼,此人的捐贈扣除限額為(5000-2000)×30%=900元(注:2000元為個稅起征點),這900元就不需要納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繳稅。超過900元的,在他應納稅所得額3000元中扣除900元之後,再計算其個人所得稅應繳稅額;不足900元的,按照卷
轉賬、匯款捐贈:
目前很多愛心人士已通過銀行轉賬、電匯或通過郵局匯款等方式率先捐贈,未能及時取得正式捐贈票據。可以暫時按匯款憑據作為當期計稅時的抵扣依據,事後取得接受捐贈單位開具的正式捐贈票據,作為正式稅款抵扣依據。
通過單位渠道捐贈:
對於單位統一將個人的捐贈款匯總捐贈的,由該單位在取得統一的捐贈票據後,將與其相對應的個人捐款明細單附後,以此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
二、企業與個人自行向災區捐助則不享受稅收優惠。
三、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以及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天津市慈善協會和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准予全額扣除機構,向地震災區捐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依據捐贈憑證,准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可全額扣除的機構為: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天津市慈善協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