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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戶外用品經營店負責人冒用錦江區紅十字會的名義,從浙江寧波用抗震救災物資專列將貼有『賑災帳篷』及『賑災物資』標記的賑災帳篷616頂、賑災睡袋880個發回成都。該店先後以550?945元的價格售出賑災帳篷120頂,以60?99元的價格售出賑災睡袋692個,銷售額累計達12萬元,其他各類帳篷、睡袋經營額60餘萬元,總銷售經營額80餘萬元。日前,公安人員已將該店負責人及該店有關人員12人帶回審查。(《成都商報》2008年5月23日)
抗震救災是企業的一份社會責任和義務,每一個企業都應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即便沒有能力支援,也不能昧著良心發國難財。冒賑災之名發財,無異於在災區群眾的傷口上撒了一把鹽,讓他們更加疼痛和傷心,也讓全國人民感到心痛。
大災大難是檢驗商家道德的一面鏡子,它照出了商家的美與丑。冒賑災之名發財的商家還有什麼商德,他們平時還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這種典型的發國難財顯然是良知的泯滅、道德的淪喪,是害群之馬。盡管發國難之財的是極少數、極個別,但卻是不可饒恕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這樣的害群之馬必須依法重治,不可手軟。
抗震救災以及災後重建需要良好的市場秩序,需要穩定的市場來保障,冒賑災之名發財的違法行徑可能不會再發生,但我們對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不良行為必須加以提防。有關部門應加強市場的監管力度,有必要對商家進行良好商德和社會良心的再教育。對不法商家必須嚴厲打擊,將其清除出去,這也是對抗震救災的一種支持保障。(文/邢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