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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0日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正式實施。市民可以更加便捷有效地查閱相關政府信息了。另外,為了更好地實施信息公開制度,市政府又制定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違法行為,將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按照規定,發生以下幾種情形,將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行政機關不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不編制、公布或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形成或者變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
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未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等場所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對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布、不澄清。
按照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出現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將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不依法受理申請人申請;
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復申請人;
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准確,要求該機關予以更正,應該更正而不予更正;
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按照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相關鏈接
從今天開始,市民可以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進行信息查閱,有需要的市民可以通過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進行查閱。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包括:市民關心的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等。
市民如果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在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會依法予以提供。申請人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到行政機關設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機關指定的場所當場提出。
申請查閱政府信息的,在支付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需支付其他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免除相關費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農村五保戶;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實際生活水平低於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