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兒、孤老和孤殘人員(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的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以下簡稱『三孤』人員),是受災群眾中最困難的群體,要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就近為主、異地為輔』的原則,對他們予以妥善安置,給予特別關愛。經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並征得國家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同意,對『三孤』人員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孤兒的安置堅持『一切為了孩子』的原則,通過采取臨時安置與長期安置相結合的辦法,保障孤兒的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
(一)臨時安置對於暫時無人認領的兒童,要盡量盡快將其與其他受災群眾分開,一方面盡快幫助他們查找父母和親屬,一方面盡快把他們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內條件較好的福利機構和公辦學校,暫時集中養育或在學校寄宿。四川省內安置有困難的,由民政部協調安置。
(二)長期安置待孤兒身份確認後,采取以下辦法安置:
1.親屬監護。堅持親屬優先的原則,孤兒首先滿足有監護能力親屬監護撫養的意願,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孤兒親屬有監護意願,但生活困難、撫養能力不足的,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確保孤兒盡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環境成長。
2.家庭收養。堅持依法進行收養,盡早對符合條件的孤兒依法開展家庭收養。遇難學生家庭中有收養地震孤兒意願的,可優先安排。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孤兒的,應當征得孤兒本人的同意。為保障孤兒生活、學習,促進其健康成長,收養人除具備法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一定的與收養孤兒有關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養殘疾孤兒的,應具備有關的康復知識。
3.家庭寄養。對於無法被家庭收養的孤兒,要通過家庭寄養為孤兒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當地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選擇有愛心、有條件、有能力的家庭開展家庭寄養,並切實加強對寄養家庭的監督、指導和服務。
4.類家庭養育。招募社會上符合條件的愛心家庭,通過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設施養育孤兒。每個家庭為3-5名孤兒提供養育服務,使孤兒能夠在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
5.集中供養。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內災區和其他地市條件較好的兒童福利機構妥善安置孤兒。要根據災後孤兒的身心特點,精心照料,使孤兒在親情化的環境中生活,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6.學校寄宿。對目前在中小學就讀的孤兒,要根據他們的意願,盡可能使其在原學校或國內其他條件較好的學校完成學業。學校要為他們提供住宿服務,負責生活照顧。
7.社會助養。社會上愛心人士可以通過資助、提供志願服務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為一名或者多名孤兒提供生活、教育、醫療、康復等方面的資金保障或服務。被助養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兒,也可以是已經被收養、寄養的孤兒、在類家庭養育的孤兒以及在學校寄宿的孤兒。
(三)具體要求1.保護兒童權利。孤兒安置工作要堅持兒童權利優先的原則,充分尊重孤兒的意願。對可以被親屬收養、撫養、寄養的孤兒,要盡可能維系其已有的親緣和地緣關系;對確實不能在當地安置的孤兒,選擇臨近城市安置;對省外安置的孤兒,選擇大中城市條件較好的福利機構或家庭安置。孤兒是少數民族的,要尊重他們的宗教傳統和風俗習慣。
2.開展殘疾孤兒醫療康復。對殘疾孤兒,要及時進行治療和康復。凡是具有手術適應癥的,全部納入民政部『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實施手術矯治和康復;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等康復器具的,由民政部門負責及時裝配。
3.保障孤兒學習。要采取一切辦法,保障孤兒接受良好教育的權利,完成義務教育。對不能到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由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提供送教上門服務;對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的孤兒,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提供各種幫助,以支持其完成學業;願意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孤兒,都能免費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接受良好的職業教育。
4.做好孤兒成年後的住房和就業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門《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52號)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著眼長遠,切實解決他們成年後的住房和就業等方面的問題,使他們的生活、勞動就業得到較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