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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8日簽署第526號國務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個專門針對一個地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條例,標志著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條例明確了六項原則: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條例共九章八十條,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各地區各部門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行動指南和重要法律依據(詳細內容見下文)。
投資政策:國家鼓勵投資災區
條例明確,國家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並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對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對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安置政策:投親靠友將獲補助
條例在過渡性安置一章中明確,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並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重建政策:新建選址須聽民意
恢復重建是條例的重要內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有專家對新址論證,聽取公眾意見,並報上級政府批准。
建築風格:建築體現民族風格
條例還明確,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築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准,並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資助學生:災區學生將享補貼
條例規定,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分配原則:款物分配接受監督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後予以公布。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