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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王冰):記者從天津市水利局獲悉,天津市政府於日前批准頒布施行《天津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管理規定》,依法規定全市非生活用水戶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標准,最大限度發揮有限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據悉,天津作為資源型缺水城市,是全國最早實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的省市之一。1986年,天津市政府頒發《天津市城市節約用水規定》,開始實行計劃用水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充分發揮水價經濟杠杆作用,促進節水管理。多年來,天津市節水主管部門始終堅持執行計劃用水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制度,有效地促進了各業節水,截至目前,全市計劃用水考核率已達到95%以上。為進一步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水利局擬定了《天津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管理規定》,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生活用水戶,依法征收和監督管理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或者水資源費。
《規定》明確了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標准,即非生活用水戶超計劃用水,超計劃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計劃內收費標准計收水費或者征收水資源費外,還應當收取加價水費或者水資源費。累進加價收費標准為,超計劃10%以下(含10%)的,按標准水價的1倍加收費用;超計劃10%至20%的,按標准水價的2倍加收費用;超計劃20%至30%的,按標准水價的3倍加收費用;超計劃30%至40%的,按標准水價的5倍加收費用;超計劃40%以上(不含40%)的,按標准水價的10倍加收費用。收取的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實施節水措施、節水科研培訓及節水管理、宣傳、獎勵方面的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
《規定》明確了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監督和管理機構。市節水辦統一管理全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工作,並負責由市節水辦管理的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非生活用水戶的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工作。區、縣節水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管用水戶以外的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工作。財政、價格、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該《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