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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在京遭地鐵軋傷致殘的年輕人吳華林於6月17日獲得了高額的終審判賠支持。
對這一廣受關注的民事案件,北京市一中院在終審判決時裁定,北京地鐵公司賠償吳華林各項損失逾八十萬餘人民幣,其中包括三十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4年9月,來自安徽的吳華林在北京地鐵一號線南禮士路站准備乘車東行。當他進入車站准備乘車時,因奔跑速度過快,腳下失穩掉下站臺,被列車軋斷左腿和右腳。
吳華林認為,地鐵列車作為高速運輸並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造成人身傷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賠償其物質和精神損失;其次,地鐵公司沒有盡到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如無警告標志、無發光警示標志、無人及時勸阻、制止危險行為,是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吳的起訴在一審二審中均被駁回。直到2006年底,吳華林提出申訴後,獲得在西城法院重審機會。該院酌定地鐵運營公司按照吳華林已發生的合理經濟損失總額的80%進行賠償。
一審判決後,地鐵運營公司提起上訴。
在終審中,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地鐵屬於高速運輸工具的一種,地鐵公司應當對因地鐵在運營中發生的致人損害的後果按照無過錯歸責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原審法院在考慮到此次事故給吳華林精神上造成了很大傷害的前提下,根據傷殘情況酌情判定賠償三十萬元人民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無不當之處。維持原判。
承辦此案的北京一中院張曉霞法官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的爭議焦點是賠償數額的比例分擔問題,此案的裁定只是對個案的處理結果,不作為其他與地鐵相關人身損害賠償案的依據。作為地鐵公司應當加強安全設施的完善,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責任,而作為個人則應當增強安全意識,避免發生意外傷害自身。
地鐵公司表示將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