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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上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斯琴格日樂起訴金莎名譽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金莎在其個人博客中稱斯琴格日樂“潑婦”侵犯了斯琴格日樂的名譽權,判令金莎刪除相關內容並賠禮道歉,並判決被告金莎給付原告斯琴格日樂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一萬元。
原告斯琴格日樂訴稱,2008年2月28日,被告在其擁有的新浪博客上撰寫博文《當女歌手變成潑婦》,後又於同年3月2日在博客上發表《日記》及《出陰招是一種藝術》,針對原告進行了大量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描述和誣衊。隨後,被告博客中的侵權言論被國內外衆多媒體和網絡廣泛轉載,文中大量完全背離事實的描述和侮辱性的謾罵,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原告作爲知名藝人,其名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
原告認爲,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被告沒有選擇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反而惡意違反法律規定,以博客作爲媒介發表文章,歪曲事實,侮辱原告的人格,導致原告在公衆中的社會評價降低,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的影響。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現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刪除其博客侵權文章;判令被告在其博客及國家級報紙網絡刊登文章,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公證費用12000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0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金莎辯稱,被告在三篇博客文章中所述全部都是事實。2008年2月27日晚,被告和原告同時參加上海東方衛視《舞林大會》節目的錄製。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組織方安排雙方同乘一輛車回賓館。原告先錄製完節目並上車,在候車問題上與後出來和歌迷合影的被告發生摩擦,並當着車上其他人和車下幾十名歌迷辱罵被告及歌迷,還扔下椅墊試圖砸被告。在此前提下,被告相繼在博客中寫下上述三篇文章。
被告認爲,這三篇文章是對2008年2月27日晚雙方發生摩擦事實的陳述,該陳述不涉及個人隱私,也沒有虛構、誇大情節,不構成對原告的誹謗、侮辱。原告所稱的媒體和網絡的轉載也只是對事實的描述,媒體皆以客觀的語氣敘述了整件事,包括轉述當事人經紀人的言論。文章沒有表現任何傾向性,任何一名讀者閱讀這些文章,都會發現這些文章完全是中立的、客觀的新聞報道,不存在原告所說的存在大量完全背離事實的描述和侮辱性的謾罵。這樣的新聞報道沒有給原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沒有造成社會評價的降低。綜上所述,被告的博客文章沒有侮辱、誹謗原告,未侵害其名譽權。請求法院查明真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所提交的公證書經過當庭質證,被告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故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在其博客中的涉案文章,且該文章被媒體轉載。在被告的博客中,有大量網民留言,其中有侮辱謾罵的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本案中被告在其博客中發表的文章,稱原告曾公然辱罵被告,對此情節被告並未舉證證實,故法院認定被告文章基本內容失實。同時,該文章中指稱原告爲“潑婦”,並勸原告“看心理醫生”等內容,貶損了原告的人格。該文章刊登後,被媒體廣爲轉載,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據此,法院認定被告實施了侵害名譽權的行爲,且該行爲造成了損害後果。
故法院判決被告金莎將其新浪博客中文章《當女歌手變成潑婦》、《出陰招是一種藝術》及2008年3月2日的《日記》刪除、在其新浪博客中刊登向原告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的聲明,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覈。並判決被告金莎給付原告斯琴格日樂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一萬元。
此案宣判後,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法院的判決,但被告代理人表示要求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