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銀行職員曾某挪用資金183萬元,前些天被(廈門)湖裡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
曾某原是廈門市商業銀行蓮前支行上門收款員。
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間,曾某在擔任廈門市商業銀行蓮前支行櫃員期間,利用被派駐到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廈門烏石浦稽征所擔任上門收款員的職務便利,采取延遲入賬時間、並不斷以後挪用的款項歸還前次挪用款項的手段,最終實現從其經手代征的公路規費中挪用資金共計183萬餘元,以實現借貸給其親屬使用的目的。直至案發時,這些錢款仍未歸還。
2007年9月21日,曾某在單位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向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