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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縣一名男子廖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五秒鐘,彰化地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認爲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判決廖某無罪。
據臺灣媒體報道,該案發生於去年九月,廖某前妻帶着與他人生下的十三歲女兒,重新與廖某同居,平日三人共擠一張牀。案發當晚,廖某趁前妻不在,靠近背對他側躺的小女孩,將小女孩扳身面向自己,隨即強行舌吻小女孩約五秒鐘,小女孩嚇得推開廖某,並問:“爸爸,你要幹嘛?”廖某才放手離開。
事後小女孩家人報案,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強制猥褻罪將廖某提起公訴,但該案經三名已婚女法官合議後,認爲廖某隻觸犯島內“性騷擾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它身體隱私處”,而“性騷擾防治法”爲“告訴乃論”,小女孩的媽媽並不願提告。
合議庭認爲,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爲,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該案中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廖某行爲即已結束,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應宣告無罪。
檢方不服,認爲廖某是在小女孩推開並質問他後才停止侵犯,案發的五秒鐘,小女孩已處於無法抗拒,否則爲何會推開?這顯示小女孩已有性自主權遭妨害的觀感。況且以舌頭伸入他人口腔親吻,不僅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也會使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辱感,屬猥褻行爲明確。因此已提上訴。
警方家暴志工隊長也不滿地說,彰化地方法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根本就是鼓勵並縱容犯罪,諷刺三名女法官應該獲得被告“舌吻”一個以示感謝。
據報道,去年八月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摸胸案,蔡姓男子在內衣拍賣會上伸手對一名女子摸胸十秒鐘,但法官卻認爲其摸胸時間太短暫,被害人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爲即已結束,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該案經檢方上訴後才由上一級法院改判有罪。(本文來源:中新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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