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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蟻神酒業』非法集資案作出終審判決,主犯蔡文國和李春平被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介紹,2000年11月30日,蔡文國注冊成立赤峰蟻神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55萬元。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1日,蔡文國在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無資金保證能力的情況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用後筆集資款兌付前筆集資款本金及勞務費的手段,誘騙螞蟻養殖戶與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螞蟻養殖回收合同,以此大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為誘騙更多養殖戶並消除其疑慮,蔡文國用集資款隨意投資、贊助,並在新聞媒體上做虛假宣傳,誇大公司酒產品功能和質量,為提高公司知名度,購買榮譽證書,騙取他人信任。
經審計,自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1日,蔡文國伙同其妻鄂淑芬(公司會計)用上述手段,與養殖戶簽訂合同2814人次,非法收取租賃費總金額人民幣5625.7萬元。上述資金除償還部分養殖戶本金外,尚有2006萬元被其用於揮霍性投資項目、廣告宣傳、贊助及支付人員工資、提成而無法返還。
2005年1月1日,蔡文國又將該公司轉讓給李春平,並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李春平在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無資金保證能力的情況下,采取同樣手段繼續誘騙養殖戶與其簽訂《螞蟻養殖回收合同》,大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經審計,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16日間,李春平伙同他人用上述手段與養殖戶簽訂合同2705人次,非法收取租賃費總金額人民幣5589.22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蔡文國、李春平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做虛假廣告宣傳,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利用與養殖戶簽訂螞蟻養殖合同等欺騙手段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活動,並將集資款肆意揮霍,致使養殖戶的合法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蔡文國、李春平在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予嚴懲。依照我國刑法相關條款的規定,認定蔡文國、李春平犯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蔡文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春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王申、孫國輝等其他11名參與非法集資詐騙的同案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追繳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提成款。
一審判決作出後,涉案的1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別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內蒙古高院經審理,除對被告人徐亞傑原審認定的轉移贓物及收益罪變更為轉移、收購贓物罪之外,對其他人員均維持了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