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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向水體排放、傾倒毒害性物質的,可對主管人員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昨天(8月5日),環保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印發的《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問題的意見》下發通知,要求嚴懲惡意排污行為。對違法向水體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等危險物質的,可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通知指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行政拘留的處罰手段,切實做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環境違法案件的移送工作。一旦發現排污單位有違法向水體排放或傾倒危險物質行為的,應當依職權調查處理,凡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需要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移送證據材料。
此外,環境部門還應當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進行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通知指出,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移送,致使違法人員逃脫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