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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通訊員王文信):記者從天津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獲悉,自2008年10月20日起,增加北京、天津、重慶市和浙江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在大陸的臺灣居民補發、換發5年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
新實施措施內容包括:
一、授權北京、南京、重慶、杭州、桂林、深圳機場口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事先未辦妥入境證件或簽注直抵口岸的臺灣居民辦理臺胞證簽注。其中,為持5年有效臺胞證的臺灣居民簽發3個月一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為未持有效入出境證件的臺灣居民簽發一次有效臺胞證和3個月一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
二、授權北京、天津、重慶市和浙江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在大陸的臺灣居民補發、換發5年有效臺胞證。臺灣居民在大陸期間因證件遺失、損毀或有效期屆滿、簽注頁即將用完等申請補發、換發臺胞證的,上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予受理、審批、簽發5年有效臺胞證。
三、為保證5年有效臺胞證終身號碼唯一性及臺胞證簽發次數的連續性,有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補發、換發5年有效臺胞證申請時,應通過5年有效臺胞證審批、簽發系統核查申請人辦理5年有效臺胞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