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很多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從重處罰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人,並實行食品安全事故舉證倒置,追究代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產品的明星民事責任。
食品問題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參與審議的任茂東委員認為,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應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條款,『我建議在第92條中增加一款規定:食品安全引發的訴訟舉證責任倒置。』任茂東委員說,舉證責任倒置是將因果關系或者過錯舉證的責任交由事故源的一方來承擔。
任代表強調,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如果是當事人來舉證是非常難的,可以說是不可能的。
應追究代言問題食品明星責任
發表意見的任茂東、雷鳴球等人還呼吁追究問題食品的代言影視明星和廣告公司責任。
『須讓違法生產者傾家蕩產』
全國人大代表周家貴認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經營者的處罰過輕,『草案中的罰款數額都處於2000元至5萬、至10萬之間,與違法生產經營者所取得的利潤相比是九牛一毛,當前的三鹿牌奶粉事件還沒有了結,太湖又有橡膠銀魚,蘇州光福鎮又出現了用硫黃熏蒸的金黃桂花,食品安全事故一撥連一撥,這說明食品生產經營者付出的違法成本太低。必須出重拳重罰,讓違法生產經營者付出傾家蕩產的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