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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左髖關節發炎,急需手術治療,近日他輾轉貴陽市幾家醫院,卻遭到委婉拒絕。最後,在各方多次協調下,其中一家醫院終於答應兩週後給病人動手術。
12月23日,記者來到沙衝路某醫院,看到病牀上躺着的左髖關節炎患者朱先生。病房裏有一位貴陽市心訴諮詢工作組(民間關愛組織)的志願者在對他進行護理。
據朱先生介紹,他是貴陽人,2003年因吸毒注射感染了艾滋病,3年後才發現,之後他去了深圳打工。前些日子,他發現身體不舒服,於是回到貴陽治療。
16日,朱先生來到了貴陽市某醫院,把自己的情況如實告訴了院方。“院方以擔心艾滋病感染手術後傷口不好癒合爲由,委婉拒絕了我。”
朱先生說,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17日他住進貴陽市另一家醫院,18日,朱先生的母親把詳細情況告訴了院方。之後,“院方提出讓他馬上轉院,理由是擔心艾滋病感染者手術後傷口不能癒合。”
由於雙方意見分歧,經朱先生家屬、專門長期義務關愛艾滋病人的“心訴諮詢工作組”等多次協商,在發稿時,記者瞭解到,該院已經同意給朱先生動手術醫治左髖關節炎,但由於朱先生目前身體虛弱,需要等待兩週後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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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實施的《艾滋病防治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醫療機構的就醫權利。指出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如果因爲感染了艾滋病而在醫療機構被推諉或拒絕治療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醫療機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諮詢、診斷和治療服務,條例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直至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姚東潘德怡)
(責任編輯: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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