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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訊北京某醫院在實施手術中過度治療,將一名女患者尚有正常生理功能的子宮和右側附件切除,致女患者四級傷殘。昨天,記者從一中院獲悉,該院終審判決醫院賠償女患者經濟損失共計38萬餘元。
2006年2月11日,黎女士因病到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爲盆腔包塊性質待查,急性盆腔炎,卵巢瘤。2月20日,該院爲黎女士實施手術,先決定行左附件切除術,在獲得術中所得標本的冰凍病檢結果並徵得黎女士同意後,爲其進行了“全子宮及雙附件切除術”。黎女士於2006年3月15日出院。
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醫院對患者術前檢查及治療未違反診療常規,患者黎女士的疾病屬罕見病疑難病,不能完全避免誤診的可能。鑑定機構的最終鑑定結論爲:醫院對患者的醫療行爲存在一定過錯,且該過錯造成了對患者的過度治療,院方對此應負主要責任。被鑑定人黎女士的傷殘程度已構成四級。
一中院認爲,黎女士到醫院就診,醫院爲黎女士治療,雙方形成醫患關係,黎女士在付清醫療費用的同時,有權要求醫院承擔醫療行爲過失責任。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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