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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增長渡難關上水平』相關政策解讀(二)
減輕困難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實施辦法
一、穩定就業崗位四項補貼
困難企業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調整工時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實現不裁員、少裁員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崗位補貼、在崗與技能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求職補貼。
(一)補貼的申請
申請補貼的困難企業應攜帶《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證明》,填寫《2009年度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申請表》(見附件1),向失業保險參保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並按照補貼種類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1.崗位補貼。提供穩定崗位措施,包括職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數、人員花名冊、薪酬或生活費標准,工會、職代會出具的職工在崗、工作時間、薪酬或生活費標准等相關憑證。
2.在崗與技能培訓補貼。提供符合我市規定的在崗與技能培訓計劃及培訓人員花名冊,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財務會計憑證。
3.求職補貼。提供勞動、財政等部門出具的企業停產憑證,以及具有合法資質的職業介紹機構開據的求職憑證(見附件2)及求職人員名單。
4.社會保險補貼。提供勞動合同書原件、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變更、續簽勞動合同證明,以及2009年度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和擬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
(二)補貼申報、審核及撥付
1.申報。崗位補貼、求職補貼、社保補貼由企業向參保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開展在崗與技能培訓由企業事先向參保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培訓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
2.審核。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初審後,對符合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定。
3.撥付。市勞動保障部門審定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申請企業賬戶。其中崗位補貼、求職補貼按月撥付;社會保險補貼按季度撥付;在崗與技能培訓補貼一次性撥付。
(三)補貼標准
崗位補貼。按照企業穩定崗位安置職工人數,給予每人每月500元,期限為3至6個月,補貼人數最高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在崗職工總數的50%。
在崗與技能培訓補貼。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業實際支付在崗培訓費給予補貼,最高額度人均300元。開展技能培訓的,按照社會崗位需求程度和職業資格等級,給予不同標准的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對企業與本單位大齡職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照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給予3至12個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補貼。
求職補貼。企業停產期間組織職工積極求職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准,給予1至3個月的求職補貼。
企業已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崗位補貼;申請在崗培訓補貼的,不能同時申請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生產經營轉為正常的企業,停止享受相關補貼。
二、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緩繳企業的認定
困難企業申請緩繳企業應繳部分養老保險費的,須攜帶《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證明》,填寫《2009年度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見附件3),於申請當月月初的前7個工作日,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緩繳申請,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市政府批准。
(二)緩繳及補繳協議的簽訂
困難企業攜帶經市政府批准的《2009年度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緩繳及補繳養老保險費協議,緩繳期限暫定為2009年內的6個月,補繳截止期限暫定為2010年底。緩繳限額按該單位申請當月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緩繳月數確定。
(三)擔保、抵押
申請緩繳的企業應按照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辦理擔保、抵押。申請擔保、抵押時,需提交經國資委指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擔保、抵押物價值應不低於申請緩繳限額。擔保、抵押應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公證。
(四)經辦
緩繳期間,企業應持緩繳及補繳養老保險費協議,繼續按月向參保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企業繳費部分核定企業當期緩繳金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繳納。企業累計緩繳金額應不超過緩繳協議中確定的緩繳限額。
(五)補繳
企業應按緩繳及補繳養老保險費協議的約定,按期歸還緩繳的養老保險費。未按期還款的,經辦機構可以對抵押物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拍賣,拍賣所得用於優先歸還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三、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困難企業不能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攜帶經市審核認定小組批准的《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證明》,及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中應載明職工當月和上月實際工資狀況),按上月職工工資,向參保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申報核定繳費基數。審核認定前已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再重新核定。
四、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繳費費率
(一)申請
困難企業申請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應攜帶《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證明》,向參保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證明》和相關規定,降低相關險種的繳費費率。審核認定前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再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