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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涉案數額最大的一起盜竊鐵路運輸煤炭的刑事案件,昨天在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結。其中3名被告人因盜竊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另一被告人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被告人胡某、張某、馬某與他人預謀,由張某等人在鐵路薊港線北塘西站扒上運煤列車,把煤塊碼放在車幫上,當列車運行至新開路村附近時,將塊煤掀下火車,由在此等候的胡某將煤運走並銷售。隨後上述幾人購置了運贓車輛,並糾集被告人何某於2008年11月1日至8日間,每天一次共計8次盜竊原煤。其中被告人胡某、張某、何某參與盜竊8起,竊得原煤42.5噸,價值38250元,獲贓款35160元。被告人馬某參與盜竊4起,竊得原煤19.46噸,價值17514元,獲贓款16180元。幾名被告人以此爲業,在準備再次盜竊鐵路運輸的煤炭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胡某、張某、何某、馬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數額巨大的鐵路運輸物資,其行爲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均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判處。考慮到4名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退繳了犯罪所得,法院在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針對被告人何某的辯護人所提出的何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爲,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張某提出盜竊鐵路運輸煤炭的犯罪意圖後,何某積極響應,參與扒車盜竊原煤達8次;胡某銷贓後,何某與他人平分贓款,作用不分主次,所以對此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據此,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