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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能在賭博中贏錢,陳某、趙某、謝某等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先後4次採取“二八槓”賭博的方法攫取他人錢財4萬餘元,最終因犯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
2007年年底,警方在偵查某小區牌館內進行賭博活動的案件時發現,陳某、趙某等四人事先與該牌館老闆林某勾結,調換賭具,多次使用可透視性麻將牌參與“二八槓”賭博。
案發前,被告陳某便託人從深圳買了一套監控儀器,其中包括顯示器、探頭和對講機耳麥。隨後,被告謝某將一副“透視牌”通過牌館老闆林某放入賭局,之後電話通知陳某等人。
據陳某供述,使用監控設備進行賭博需要分工合作。第一步要把一套“透視牌”放入牌局桌子上,使用探頭可以看到牌的點數;第二步,有一個人耳朵上戴上無線耳麥在牌桌上玩牌,另一個人繫上有探頭的皮帶負責“照牌”,第三個人負責在牌局外面的車上看顯示器,觀察牌局的牌點,給玩牌的那個人傳遞信息。
參與賭博當天,謝某負責將可透視麻將牌提前放入賭博牌局中,李某負責在牌局現場使用隱藏於其腰帶皮扣中的攝像裝置,拍攝其他參賭者的牌點情況,並傳遞給在外面負責監視的陳某,陳某使用顯示裝置觀察李某拍攝到的牌點情況後,通過無線話筒指揮在牌館參賭且戴有微型接收器的趙某。陳某、趙某、李某通過在牌局上使用作弊儀器進行賭博,並與謝某約定了贏得的賭資分成比例。先後四次進行賭博,攫取他人現金共計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趙某、謝某、李某和林某等人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可透視性監控牌,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共計作案4起,獲得賭資4萬餘元,五人行爲均已構成賭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方某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聚衆賭博,二人行爲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陳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趙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2000元,被告人謝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2000元,其他三人也均獲刑。(文中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