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者:楊鵬
近年來,不乏以犧牲法律尊嚴而一味迎合民意的司法判決。所以,從維護司法、遵從法治的角度來說,該案一審判決還真值得投去讚賞的目光,這或許就是一種進步。
新聞背景:杭州富家子飆車撞死人,一審獲刑3年 備受關注的杭州飆車案有了階段性結局。前日,案件主角胡斌被押上了審判庭,他面臨的不僅僅有法院的判決,還包括衆人的義憤。只是,這一次,法律“忤逆”了民意,胡斌一審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聽到這個消息,不得不感嘆,相對於十幾年前一起交通肇事逃逸,在民憤的壓力下,被告人張金柱死刑的結局。可不是,此案之前一直都有“張金柱第二”的擔憂。
現在看來,那種擔憂多少有些多餘,不過,胡斌案除了留下“70碼”的極度荒誕,創造了本年度一大流行詞彙“欺實馬”外,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強行”以交通肇事罪起訴,卻沒有選擇輿論一度熱議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成爲輿論的焦點話題之一,在很多人看來,罪名選擇的差異,主要是保留了胡斌生的可能。而一審判決,就交通肇事罪而言,3年算不上最重,這又犯了“大忌”,一般,在民憤極大的案件中,“從重從快”往往是首選。不得不承認,此案確實有不同以往之處,特別是司法表現出空前“強硬”的獨立,尤其是不受民意的干擾。瞭解法律的人都知道中國法律詞彙裏的“從重從快”、“民憤極大”,但套用以往的這個慣性,卻發現此條在胡斌案中並不靈驗,何故?從維護司法、遵從法治的角度來說,一審判決還真值得我們投去讚賞的目光,確實,近年來,不乏以犧牲法律尊嚴而一味迎合民意的司法判決,比如,前文提到的河南張金柱案,至少沒有發生在胡斌身上,這或許就是一種進步。
當下,人們對於公平、正義的普遍感受和訴求,反映在胡斌案中,類似於“70碼”,以及庭審中存在替身的離奇猜疑等等,這些極具戲劇色彩的情節,怎能不引來民意的質疑與猜測!加上“富二代、飆車、權勢”等關鍵詞,無疑又撩撥起普通人心理上的不舒服,由此看來,民衆的憤怒有其道理,儘管胡斌只害死了一個譚卓,但在其他人的價值評判體系中,依據邏輯和經驗,“胡斌”們一旦失控,一切弱者都可能被“撞”到九霄雲外。
因爲對不公、不平的隱憂,所以人們對法律有太多的期待,法律也被賦予了更多的重任。人們需要法律時時刻刻“警告”每一個可能傷害弱者的人。其實,法律充其量只能裁判違法行爲的後果,而產生不公行爲,也並不全部因由法律而起。回到胡斌案中,有人質疑判3年太輕,原因是不足以讓那些“馬路殺手”們後怕,可是,就如人們迷信於法律的震懾力,卻並不能因之而消除犯罪。事實上,片面追求重罰,從沒有帶來長久的安全感。
近年來,每一樁“特殊”案件被撩撥起來的民意,經常與法律互搏、摩擦,已成爲常態,不免令人擔憂———理想的法治秩序還沒有建立,而民意的不信任已然被培養了起來。法律作爲一個羣體的最高理性,必須被尊重,而每一個成員的意志也需要被強調,正如胡斌案,法律需要去證明去說服民意。固然,民意不一定次次正確,但這並不意味着可以忽視民意的訴求指向,而且,民意未必需要接受時間和歷史的考驗,法律卻一定需要。那就讓時間去檢驗胡斌案中的民意與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