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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閱讀】在自訴案件和侵犯個人權益的刑事案件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達成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就可以對案犯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主要適用於侵犯個人權益的案件
-司法人員濫用刑事和解將追責
7月24日上午,刑事被害人小君和被告人祁某的手握在了一起……在打籃球時,祁某因爭執將小君臉部打成輕傷。
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祁某認罪悔罪,並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萬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最終,法院以祁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的依據,正是北京市一中院24日正式對外公布的《關於規范刑事審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乾指導意見》。根據該《意見》,在自訴案件和侵犯個人權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達成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就可以對案犯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針對合法性的疑問,一中院副院長陳銳解釋,根據指導意見,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個人權益的刑事案件,以及自訴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懷孕哺乳婦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而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破壞經濟秩序或社會管理秩序等8類案件則不適用刑事和解。
根據該院規定,在立案後,可向當事雙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議,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主持刑事和解,同時明確告知在刑事和解中的權利、義務及產生的法律後果。對不能達成和解或和解協議不能履行的,應及時轉入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該院根據被告人的責任大小、悔罪態度、被害人的損害後果、諒解程度、和解協議的內容與履行程度等情況,針對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別依法作出准許撤訴、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從輕處罰或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處罰。
此外,為防止濫用刑事和解制度,該院通過開展案件質量檢查、定期對刑事和解案件當事人進行走訪等形式,查處刑事和解工作中的違規違紀現象,防止刑事和解的濫用。對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和解工作中違法違紀的,將給予紀律處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白龍)京華時報報道
一中院率先出臺刑事和解制度
輕微犯罪可『花錢買諒解』免刑罰
重傷以下、比較輕微的刑事犯罪,被告人通過經濟賠償、道歉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自身刑罰。昨天,市一中院首次出臺《關於規范刑事審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乾指導意見》,通過調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對已悔悟的被告人給予寬大處理。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親屬直接協商,被告人以認罪、道歉、經濟賠償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諒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法院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據介紹,我國傳統的刑事司法模式和刑罰結構,雖然實現了對犯罪行為的懲處,但在彌補被害人損失、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等社會效果上卻不甚理想。而刑事和解制度,通過使被害人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和精神補償,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被免除、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可以最大限度地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並促使被告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兼顧了雙方權益。如夫妻打架、鄰裡糾紛等均可參照此執行。
>>首宗案例
籃球伙伴庭上和解
昨天上午,一中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因打籃球引發的故意傷害案,22歲的被告人祁某成為這一制度的首名受益者。2007年5月26日,祁某和15歲的小君(化名)等人在小區的籃球場打球,小君搶球時不小心碰了祁某的臉,雙方爭執起來。祁某打了小君鼻子一拳,導致小君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球挫傷、雙側鼻骨遠端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此後,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祁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祁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對雙方做了很多調解工作,最終祁某表示悔罪、認錯,並主動賠償小君經濟損失1萬元;小君和家人也表示對祁某的諒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
昨天一中院終審判決祁某免予刑事處罰,被害人小君也來到宣判現場。法官宣讀完判決後,祁某的母親拿出1萬元現金交給小君,原本就是朋友的兩個年輕人再一次互相握手。
>>馬上就訪
『刑事和解』不等於『用錢贖刑』
此項政策出臺後,有人認為『刑事和解』就是『用錢贖刑』。一中院副院長陳銳表示,這是對法院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誤解。因為刑事和解首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會實現。其次,被告人的諒解是最重要的減刑因素,即使被告人一方『用錢砸』,只要沒有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諒解,或者犯罪情節嚴重,造成重傷,甚至致死的,還是無法得到減輕或免刑的。這項制度建立後,對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和解程序、法律後果、監督方式都有具體規定,絕不存在『濫用和解』和『強制和解』,不但不會影響司法公正,還有利於推進司法和諧。
>>刑事和解制度適用范圍:
宜於適用刑事和解的,包括自訴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因家庭、鄰裡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懷孕哺乳婦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等,主要是侵犯被害人個人權益的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社會利益、但同時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個人權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
>>不適用刑事和解的八類案件:
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嚴重破壞經濟秩序或社會管理秩序的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作案手段殘忍、動機卑鄙、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涉及黑惡勢力犯罪、僱凶傷害殺人案件;被告人是累犯或曾經接受過刑事和解又重新犯罪的案件;其他不宜適用和解的案件。
-刑事和解程序
法院立案
向當事人雙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議
雙方同意
主持刑事和解
促成雙方就民事賠償、補償達成協議
不能達成和解或和解協議不能履行的,轉入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交付補償款(記者王秋實實習記者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