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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在前不久發生了一件受到廣為關注的事情:男子孫偉銘無證醉酒駕車肇事,導致4死1重傷,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處罰,判處死刑。無獨有偶,本市檢察機關也以同樣的罪名對一名連續10餘次,故意駕車在交通繁忙地段撞向正在行駛的公交車、轎車的『碰瓷兒』老手劉冰提起公訴。
成都中院和本市檢察機關經過審理,對兩起案件不約而同地給出了同一個罪名。這個罪名和我們常見的『交通肇事罪』、『敲詐勒索罪』在量刑方面究竟有何不同?記者為此專門采訪了本市南開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馮文軍。
從重處罰只為震懾犯罪
馮文軍介紹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手段的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險方法。根據《刑法》第114、115條的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孫偉銘案中,首先孫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無視公共安全,長期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其次,醉酒後駕車行駛於車輛、人群密集之處,其行為已對公共安全構成直接威脅。第三,在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後,繼續駕車高速逃逸,衝向相向行駛的多輛車輛,造成四死一重傷。如果僅僅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孫偉銘最高量刑不過7年,顯然與其行為的危害後果不相對稱。所以,成都中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其死刑。
與孫偉銘案的情況類似,劉冰駕駛自己的車輛在車流、行人較為密集的路段故意撞向公交車、私家車,作為被害司機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倉促作出反應,極容易導致公交車上乘客受傷。此外,如果司機躲避時將車撞向人行橫道或者其他車輛,也極易導致其他傷亡。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碰瓷兒』者往往被以詐騙罪、敲詐勒索定罪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因為敲詐數額偏小的原因,惡意『碰瓷者』法院輕判或判緩刑,這樣就不能很好地震懾此類犯罪的發生。為更好地打擊震懾此類犯罪,檢察機關此次決定嘗試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