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通州的張先生“二伏天”首日到一家麪館吃麪,卻遇到一個“摳門兒”老闆,被收一元大蒜錢。張先生認爲麪館未明示,昨天投訴到通州工商分局梨園工商所。經調解,麪館退了大蒜錢。
梨園工商所工作人員認爲,無論是何種食品,如果要收費都應事前進行明示,知情權是消費者不可侵犯的權利之一,商家應對收費的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事前須主動明示或告知。